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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證明書確定。 勞動者無主要責任的,應當視為工傷。 如果員工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則不應構成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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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規定,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員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按工傷計算;
2、如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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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有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等事故,不負主要責任的。(摘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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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分責交通事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法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在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等中受傷的,不負主要責任的,屬於工傷。
處理交通事故的工作步驟是什麼?
1、受理並舉報案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到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勘察現場,收集取證;
3.責任的確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4.審判和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吊銷駕駛執照、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5. 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死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按照事故責任的相應賠償比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 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員準備並出具賠償調解函;
6. 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失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出具調解結論書,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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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下列情形為職工工傷:
1. 在上下班途中,您因交通事故受傷,而您對此不負主要責任。
在確定員工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四個必要要素:
1)規定的上下班通勤時間;
2)上下班的必要路線;
3)不承擔個人責任或非個人責任;
4)機動車事故。
2、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
在工作時間內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員工包括機動車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雇員的傷害。
1.工傷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屬於工傷的情形有三類: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3)雇員原本在軍隊服役,但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並已取得軍人殘疾證明,到達雇主後受傷。
從這個角度來看,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算是工傷,需要分析其他更詳細的資訊。 如果與工傷無關,則肇事者只有在交通事故責任證明出具後才能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工傷、交通事故和工傷在競爭,可以要求部分賠償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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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法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如您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非您主要責任的事故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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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工傷在上下班途中算作工傷,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交通事故,事故當事人小於主要責任,即責任確定為同等責任, 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其次,它必須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的事故,不屬於本人主要責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6年第29號)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勞動者所在單位與居住地之間為上下班通勤的合理路線,視為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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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計程車事故中死亡或沒有主要責任,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工傷。 計程車上班死亡事故是指機動車在規定的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內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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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區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6個月 (二)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應按雇員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提供主要生活津貼但不能工作的親屬。標準是: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贍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標準為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司員工在上班途中無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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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所描述的情況,估計很難確定與工傷有關。 能否認定為工傷,取決於勞動者是否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如果負有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