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解除前已經終止了勞動關係,還能享受經濟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4-25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則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 如:

    1、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順序中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每滿一年工資乙個月的經濟補償,與勞動者畝工資相近,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2、勞動者非因工病、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並應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發生大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貼費用,大病金額的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

    1、合同期內員工解雇。

    用人單位經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除、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年限等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2、病假期滿後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補償。

    1、用人單位提出病假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乙個月工資支付。

    2、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生病不能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應當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2.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報酬的計算】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報酬。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4、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相應情形消失時續簽並終止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體檢,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正在診斷、醫學觀察的;

    (二)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本案勞動合同的解除,按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因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被公司解雇的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遣散費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數額的遣散費。

    1.解雇補償的概念。

    解雇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解雇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貼。 中國法律一般稱為“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稱為“遣散費”,俄羅斯《勞動法》稱為“解雇費”。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部1994年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數額的解雇補償金。

    2. 最新的經濟補償是多少?

    遣散費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遣散費。

    遣散費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按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遣散費和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遣散費是指用人單位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金錢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償金。

    從兩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看,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適用賠償金,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適用遣散費,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遣散費是指在勞動合同無過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貼。

    3、合同期滿,單位未續簽的,拖欠的工資是否應予以補償?

    如果工作合同到期且雇主不續簽,則需要經濟補償。 所謂遣散費,就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遣散費。 遣散費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補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數額的遣散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公司終止僱傭關係是否需要賠償,取決於是非法終止還是合法終止。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雇員工,不僅要支付遣散費,還要支付兩倍的遣散費作為補償。

    如果公司因疏忽而解雇員工,即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只需支付賠償金,不需要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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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並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