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耕種的利弊是什麼?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與農戶管理有何關係?

發布 三農 2024-04-05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我國非農農民的困難在於,農民的相對數量和絕對數量都非常多,但農村的城市化可能難以解決我國非農農民的問題,大力發展中小城鎮,走城鄉融合道路或許是乙個現實的選擇。

    耕地的流通和相對集中是現有土地制度的更多障礙。 人們普遍認為,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存在問題,有待完善和完善。 然而,農村土地制度問題的癥結在於問題所在,如何解決卻頗具爭議。

    爭論的焦點是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 土地所有制的性質是乙個極其敏感的問題,農村土地私有制的明確論據既不是主流,也不是公認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沒有問題。 然後有一些引用的文章作為論據,我省略了更多。

    我們認為,土地權屬之爭如果立足於如何切實保護農民應有的土地權益,防止農民因剝奪土地所有權而剝奪其合法權益,才有意義。 但是,無論從歷史、理論和現實的角度來看,土地資源還是土地產權都不是完全商品的概念;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皇權(主權)和諸侯可以隨意奪取土地權,從實際情況來看,由於土地區位的不可替代性,不可能將其作為商品完全自由買賣,否則可能會損害公共利益。 但是,我們並不主張土地完全自由和自由交易,不報告票據或土地私有產權,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反對中國農民在現行農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管理制度下占有、使用、賺取、流通和購買其承包經營的土地份額的合法權益。 相反,我們甚至主張,要通過制度創新切實保障農民對地方的合法權益,即使農民經營的土地因國家公共利益而被徵用,也應有權要求合理補償。

    目的:在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導下,保證農民長期承包土地,確立農民對土地承包權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可能是現行土地制度下現實的選擇, 促進土地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轉,限制土地的過渡性商業開發。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土地、林、山、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獲利、轉讓的權利之和。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權是一種用益物權。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合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其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也不得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管理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耕地承包期為30年 2.草地的合同期限為30-50年 3.林地合同期限為30-70年,經林業行政部門批准,可延長特種林地合同期限。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個變化:

    1)承包人家庭搬入小城鎮定居的,應當按照承包人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但以下情況除外: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嚴重損壞等特殊情況,對個體農戶承包的耕地、草地進行適當調整,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3名以上成員或2、3名村民村民代表大會批准代表,並報鄉人民**和縣級人民**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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