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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其次,勞動關係確認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償還社會保險和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作為代償金。
四、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經濟補償金額的兩倍。
六、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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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未繳納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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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與公司就您的勞動報酬及工作地點有約定(書面協議或其他能證明的證明),公司降低勞動報酬屬於違約,您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公司與您解除勞動關係,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您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雙倍賠償。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與公司達成此協議,且公司降低勞動報酬不構成違約,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的,可相應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7月10日至當前日期的雙倍工資、社會保險和加班費(收集加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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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終止遣散費=服務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工傷解雇經濟補償=月薪+工作年限醫療補貼(不低於6個月工資,大病50%,絕症100%)。
3、不稱職解雇遣散費=工作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4.客觀變更遣散費=工作年限和月薪。
5、經濟裁員遣散費=工作年限和月薪。
6、逾期支付遣散費=原遣散費+額外遣散費(原遣散費的50%)。
2)用人單位未支付遣散費的賠償。
賠償 = 遣散費總和 n=服務年限 月薪 (1+50%) n(1
3)因用人單位未訂立合同而非法解除合同的賠償或合同無效的賠償:1=因補償而應得工資收入的25%=醫療費用的25%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工資標準的計算和依據。
第乙個審判喊道)非法解雇補償=聘用費+培訓費+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2)員工違反保密規定的賠償=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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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協商終止經濟補償=服務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工傷解雇經濟補償=月薪+工作年限醫療補貼(不低於6個月工資,大病50%,絕症100%)。3、不稱職解雇遣散費=工作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4、經濟報酬的客觀變化=工作年限的月薪; 5、經濟裁員遣散費=工作年限和月薪。 6、逾期支付遣散費=原遣散費+額外遣散費(原遣散費的5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