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我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半個月後我確實後悔了,合法嗎 40

發布 社會 2024-05-07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公司不合法,雖然錄音沒有公證,證明力不高,但也有用,而且證人證言也可以作為證據,你先告訴公司協議已經生效,你不同意,或者去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局勞動監察大隊評估, 或者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協議是由公司實體簽署的,如果您有協議書,您可以要求按照協議進行處理。

    未經法人簽字,沒有公章的,不成立,公司可以反悔,重新談判。

    辭職和解雇需要書面材料,錄音不是確鑿的證據。

    找律師或去勞動仲裁重新談判辭職。

    錄音作為佐證,公司不太可能向你索要遣散費,公司的賠償也取決於協議的內容和你的談判水平。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不去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局勞動監察大隊評估,先告訴公司協議已經生效,但公司不合法也有好處,雖然備案沒有公證,證據也不高,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證人證言也可以作為證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但如果只有錄音,證明力會很低,還不如多收集一些證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如悔改,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簽訂終止協議後,員工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但法律規定的情形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實質和程式上的限制,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內容、形式和程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和強制性規定即可。

    1、員工在簽訂終止協議後悔改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從那時起,前雙方任何一方的單方面否定都是無效的。 但是,如發生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危險,勞動合同合同的解除應當無效。

    如果發生重大誤解或明顯不公平,協議可能會被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過相關手續、工資報酬、加班費、加班費等方式達成的協議, 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行為的,視為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特點

    1、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在解除的勞動合同訂立並依法生效後,但在完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得以勞動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為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實質和程式上的限制,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內容、形式和程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即可。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一方或者雙方認為不再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經與另一方協商達成協議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有效性不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有效且不可撤銷,只要雙方依法達成協議,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與公司簽訂合同終止勞動合同並後悔是不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與單位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功,不能強迫不生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辭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終止,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即意味著雙方自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的悔改是高五和違反本規定的,不予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與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能違背的。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與單位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功,就不可能強制第一次慶祝生效。

    離職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同乙份解除勞動關係書立即生效,即意味著雙方自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悔改違反本規定,不予生效。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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