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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如果超過侵權訴訟時效,您可以嘗試這種補救措施,但這需要證明雇主有過錯。 以下是工傷認定程式: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要提交的檔案: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各省的薪酬標準不同。 根據殘疾程度,獲得的賠償是不一樣的。 主要補償是:
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補貼、護理費等。
4、如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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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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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只能根據人身傷害去法院起訴並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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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事故發生後,單位應當在30日(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也可以申請30日以上不超過一年(訴訟時效),但工傷認定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申請承認的,勞動者或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訴訟時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承認。
工傷認定期限過後,勞動者失去工傷賠償救濟,可以嘗試通過侵權賠償渠道申請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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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認定期限過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大便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粗暴武力等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騷亂活動中受到損害的,為共同利益大聲疾呼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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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報告工傷的,因不屬於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原因造成的,延誤時間不計入報告時限,勞動者仍可依法申請。 如果是由員工或其近親屬造成的,他或她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因非因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延誤的時間不計入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延遲申請時間並非因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
a) 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應由雇主承擔;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申請仲裁,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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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確定已超過工傷發生時間,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不能申請,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人身傷害賠償標準支付賠償金。 根據規定,工傷鑑定應當在工傷發生後一年內進行。
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醫院餐費補貼、必要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被診斷為橋梁坍塌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認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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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 但是,傷害是由於工廠維修工人的粗心操作造成的,我沒有過錯,因為工人的行為是職責行為,因此責任應由他工作的工廠承擔。 可以和工廠協商,如果談判失敗,可以滑過訴訟解決,法院會保護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因不明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延誤時間不計入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非因員工本人或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1)不可抗力洞源信;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應由雇主承擔;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5)當事人申請仲裁,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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