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消續簽合同,續簽合同可以取消嗎?

發布 社會 2024-05-10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如果違法行為沒有問題,則第二份合同有效。

    2.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違約金,只有兩種情形:(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約定服務期限(注:

    不是合同期限),員工違反服務期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3.因此,針對你說的情況,如果拿著公司的錢出去讀書,又有單位約定的服務期限,可能會發生違約金。 在其他情況下,例如,如果您花自己的錢並積極學習,即使您同意,也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如果你想在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終止第二份合同,你完全可以退出。 這是最好的選擇之一。 你不必給一分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只要提前30天,就不用虧一分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您與用人單位續簽的合同有效,第乙份合同自動失效。 您同意續簽合同的原因之一是您的雇主為您提供了出國留學的機會,並且您自願選擇續簽 15 年的僱傭合同。

    2、如今很多單位都為員工提供各種學習、培訓甚至出國深造的免費機會,因此在勞動合同中會有相應的限制。

    3、我沒有看到你和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所以這裡不能建議你怎麼做。 (可以拿著勞動合同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我現在就給大家講兩部相關法律法規,大家可以先看完整文,對照自己的勞動合同來判斷自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續簽的合同可以終止。 但具體的違約金需要以合同約定為準。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示或者表明不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不繳納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

    第五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無需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只需按照法律規定提供補償或補償即可。

    如果有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李浩派可以更好的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雇主必須向雇員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 2 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員工離職時,如果員工事先與公司有協議或公司要求,則無需簽署辭職協議。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辭職證明(勞動關係終止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基本法有關規定需要向雇員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合同到期後,我需要終止合同協議嗎?

    合同到期後無需終止合同,因為合同已經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合同失去意義,消滅。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來終止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宣告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義務。 這是債務人拒不履行,又稱對約,包括明示對約和默示對約。

    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它要求債務人有過錯,拒絕是非法的(無合法理由),債務人有履行能力。

    3.其中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告後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 這是債務人遲延履約。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向表述,如果履約期限在合同內容中不是特別重要,即使債務人在履約期限屆滿後履約,合同的目的也不會落空。 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但債權人應向債務人發出履約提醒,並給予一定的履約寬限期。 債務人在寬限期屆滿仍不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對於一些合同來說,履約期限是最重要的,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時履約,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這同樣適用於其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規定了某些特定合同的終止的特殊法定條件,則從這些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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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1、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後,有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員工未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期或醫學觀察期; (二)單位內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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