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之間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5-07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集體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兩者在締結的目的和內容上密切相關,有共同點,但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明顯差異,不能等同或互換。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首先,集體合同的當事人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 集體合同的當事方是工會,一方代表雇員,另一方代表企業。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職工個人,另一方當事人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用人單位。

    這意味著工人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工會也不能為工人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集體合同的內容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以工作任務、工作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依據的,但在訂立具體協議時存在差異。 集體合同規範集體勞動關係,具有綜合性、複雜性和整體性。

    法律法規未規定勞動關係內容或者僅規定基本標準的,法律法規未規定個人勞動合同中某些問題的,集體合同可以約定。 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規定,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的產生時間與勞動合同的時間不同。 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關係過程中,不依賴於工人個人參與勞動。 但是,勞動合同產生於一方勞動者參與勞動之前,是勞動者在勞動者就業前提下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證據。

    第四,集體合同的作用不同於勞動合同的作用。 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是改善勞動關係,維護員工的集體利益。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建立勞動關係,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的效力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 就職工而言,集體合同對乙個單位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職工個人有效,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集體合同對勞動報酬、工時、加班假、保險待遇、員工培訓、勞動安全、女職工特殊保障等方面形成了基本標準。 個人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標準高於集體合同約定的待遇標準的,以個人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標準為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目的不同。 實施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與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簽訂的協議。

    2.主體不同。 集體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團體和工會所代表的所有職工,在中國是企業和企業工會(企業無工會的,由職工選舉產生的代表)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 在中國,它是雇主和個體工人。

    3.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不僅規定了企業的一般工作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係的方方面面,內容具有廣泛性和整體性的特點。

    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於工作條件的。 4.法律效力不同。

    集體合同比勞動合同更有效,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的所有員工,勞動合同只對工人個人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規定了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由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

    責任是不同的。 集體合同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規定,侵犯工會和全體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工會承擔賠償的物質責任,工會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承擔精神責任; 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糾正違約行為,以適當的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賠償的物質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批准。 集體合同由工會與用人單位代表企業職工簽訂; 對於尚未成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提名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絡:兩者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 都具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職能; 用於調整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標準; 對於勞動合同中未約定或者未約定的事項,集體合同具有補充功能;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工作條件不明確的,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兩者都是合同,都具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作用,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都是用來調整勞動關係的。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集體合同的標準是勞動者權益的最低標準。 對於勞動合同中未約定或者未約定的事項,集體合同具有補充功能;

    2.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的 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必須是職工自願工會或職工選舉的代表,個別職工一般不能單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 僱傭合同的一方是雇主,而另一方通常是雇員個人。

    合同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約定了職工集體勞動的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明確了相關用人單位的總體措施; 勞動合同僅限於規定雇員個人與雇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適用範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的所有雇員,即集體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的每一位雇員; 僱傭合約只適用於雇員個人,對雇主的其他雇員沒有約束力。

    不同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約定的條款不一致的,以集體合同約定的條款為準。同時,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簽訂集體合同的所有勞動者都有效,而勞動合同只能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有效。

    違約責任則不同:就集體合同的終止而言,當勞動者違反集體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規定,侵犯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不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工會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不同,只要符合違約條件,就構成違約,可以根據後果和損失大小給予賠償,也可以因違約而終止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合同,兩者都具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功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兩者都是用來調整勞動關係的。 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集體合同是勞動者權益的最低標準。

    法律依據:集體合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的簽訂,依法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合併法》,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等。;“特殊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一定內容簽訂的特別書面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需要勞動者知道的資訊; 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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