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或懂法的人幫助建造房屋,工人受傷

發布 社會 2024-05-18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首先,甲擅自分包專案是違約行為,其實此時是可撤銷的合同,但後來你給乙發工資,屬於甲的預設分包,即對分包的默許,對甲的分包沒有異議, 因此,您正在執行與 B 的合同條款,因此分包合同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最好請律師對具體問題進行干預。 從你說的話來看,你的家人沒有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起訴成功,最好是私密的。 因為你把專案承包給工頭。 當然,你也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工頭A推卸責任,工頭A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將專案分包,違反了合同,抓住這一點就行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總結。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服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提供服務的一方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賠償。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勞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者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勞務接受者賠償。 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委託勞務提供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提供服務的一方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賠償。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勞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者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勞務接受者賠償。 勞務派遣方獲得補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補償。

    如果您未能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並導致工人受傷,您應承擔工人損失的 60%。

    在公松銀仁通過的危險情況下,他保持謹慎謹慎,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對自己的損失應承擔40%的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承包商有責任。

    建設單位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對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聘用的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非法承包建設工程發生工傷事故的,分包商或者承包人應當承擔工傷工渣的賠償。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商明知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解除安全生產的相應資格或者條件的, 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分包商具備相應的資質,賠償責任由分包商承擔,如果分包商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則總承包商應與分包商承擔連帶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建議使問題更清晰。 是農村的自建房嗎?

    如果是這樣,至少有兩種情況:第一,幫助者的行為,第二,契約關係。

    我會給你最權威的答案,我不知道你在哪個地區。 如果你在安陽,你可以按照這個規定處理這件事。

    為提高農村住房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的審理質量,統一法律適用, 1.農村居民自建低層住宅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建造的低層住宅建築,一般是指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建築。

    2、在承接農村居民低層住宅建築的過程中,房主與建築商簽訂的合同一般不是施工合同。

    原則上,上述合同的效力不得因建設者不具備相應資格而視為無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建築商、獨立承包人、房主之間的法律關係,應當按照下列法律關係確定:

    1)如果施工方以承包勞務而非材料的形式承建低層住宅建築,如果承建商是獨立承包人,則房主與施工方之間的關係一般被認定為承包關係;如果承包商不是獨立承包商,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關係通常被視為僱傭關係。

    2)房主按日或按工作量向建築商支付費用,房主在建造房屋的過程中具有指揮、安排、監督、管理等行為,房主與建築商的關係一般認定為勞動關係;在建造房屋的過程中,房主不具備指揮、安排、監督和管理等行為,房主與建築商的關係一般被認定為合同關係。

    3)建設專案未經其他成員同意,由獨立承包商承接,報酬由獨立承包商支付,獨立承包商與其他成員的關係一般認定為勞動關係。

    4)施工人員共同決定,共同工作,根據工作型別和工作量分配報酬,一般認定施工人員為合夥企業。

    5)施工人員由他人召集或介紹,召集人或介紹人與施工人員同工同酬,報酬由房主直接支付,房主與建築商的關係一般認定為勞動關係。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可以證明這是乙份加工合同,房主則不承擔責任。 但承包人一定不具備建房資格,所以房主有過錯,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要比承包人輕。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2、房主有過錯的(例如,承包人不具備建房資格),房主應承擔承包人賠償的連帶責任。

    3、與承包人有沒有合同,與承包人關係不大,受害人與承包人之間有僱傭關係,與房東沒有僱傭關係。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勞動關係合同工頭和工人事務。

    但是你的房子發生了什麼,你心裡沒有感覺到,人性上、道德上、經濟上,一定是令人欣慰的。

    除非傷害與您提供的設施有關,並且您疏忽大意。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說明:bai

    1.首先,你的朋友。

    與房屋所有者是建築承包商的杜。

    朋友和幫助他的人建立僱傭關係,朋友是雇主,另乙個人是雇員。

    2、我估計你的朋友沒有資格蓋房子,所以房子的主人應該對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根據以下幾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託人或者分包企業不具備相應資格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如果用人單位應具備但不具備相應的資質或安全條件,則建築商應對選擇疏忽承擔連帶責任,反之亦然,建築商無需承擔責任。

    4.你的朋友真的拿不出錢,房子的主人應該拿錢。

    5.如果你的朋友有蓋房的資格,建築商不需要承擔責任。

相關回答
11個回答2024-05-18

1.A幫助B打架:是B讓A打架,還是B不讓A打架,還是A自願幫忙? >>>More

8個回答2024-05-18

如果你有什麼具體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可以去專利局申請專利,但是時間很長,而且有時間限制,找投資公司問問,或者自己貸款,現在創業難,祝你成功!

11個回答2024-05-18

1、辭職應提前乙個月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員工賠償。 >>>More

15個回答2024-05-18

問題很簡單。

如果你父親的房子是在婚前買的,那麼它就屬於你父親的私有財產。 你父親去世後,財產分為五部分:你的份額、你繼母的份額、你兄弟的遺孀份額和你祖父母的份額。 >>>More

18個回答2024-05-18

我基本覺得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你說的三個疑點基本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