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後不能上班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會賠錢嗎?

發布 社會 2024-05-21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公司超過醫療期不能工作,則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失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上述情況外,有些地方還要求企業繳納醫療補貼。 詳情請參閱當地法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我不明白這個問題的意思。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根據服務年限,每滿一年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如果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少於六個月,則向工人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動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條 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任務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均無過錯)。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濟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合同期滿後不得續簽。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或者解散)手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總結。 <>

    你好,親愛的! 一般來說,當勞動合同終止時,公司將支付賠償金。 但是,確切的賠償金額取決於僱傭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僱傭合同中沒有規定賠償,那麼公司將不支付賠償金。

    醫療期滿後,公司是否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你好,親愛的!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時,公司會支付賠償金。 但是,確切的賠償金額取決於僱傭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僱傭合同中沒有固定的補償,那麼公司將不支付賠償金。

    你好,親愛的! 終止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醫療期滿,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會賠償嗎?

    你好,親愛的! 一般情況下,公司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除了賠償之外,還會有醫療補助嗎,醫療補助需要什麼條件。

    醫療補助申請條件:1、失業人員必須是正常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 2. 您必須在指定醫院就醫。 醫療福利是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病的,可以按照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領取失業保險費繳納總額的一定比例的補貼。 醫療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病求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 醫療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我生病了,上班不到一年,醫襪草稿治療期是三個月,三個月不能上班,我快到期了,領導提前通知了我,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補償。

    只有乙個月的補償嗎?

    你好。 <>

    你好,親愛的! 是的,親愛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肖某於2001年9月進入夢陰縣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4年1月5日,他患上腰椎間盤突出症,無法動彈,醫生建議他在家請病假。 肖將遵循公司制定的病假制度,每個月。

    首先 |醫院會出具病假證明,由公司領導簽字後交人事部處理。 2015年2月1日,肖某已請病假一年多,公司書面通知肖某3日內復工。 第二天,肖。

    當他回到公司時,他說他身體不好,不能做他原來的工作。 公司安排肖某在辦公室工作,但肖某說他做不到。 公司以醫療期已過為由,解除了肖某的勞動合同。 蕭問了好幾遍。

    公司拒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說明:根據《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第三條、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應當按照實際參加情況參加工作年度。

    在單位的服務年限以醫療年限為限。 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單位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實際工作經驗為12個月。 因非工作原因致殘並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的企業員工。

    患者患有疑難雜症,醫療期滿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標準,對勞動局的年限移動能力進行鑑定。 被認定為-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退休、辭職手續,享受退休、退休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6條、第47條規定,勞動者非因工病、受傷的,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

    用人單位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相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每滿一年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支付。 本案中,肖某在醫療期滿後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既未返回原工作崗位,也未拒絕陪同公司安排另乙份工作,公司可以解除肖某的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在。

    在仲裁委員會主持的調解下,公司向肖某支付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6250元。 (龔偉玲,金麗華)。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即使員工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回到原來的崗位,用人單位也有義務妥善安排其他更適合員工身體狀況的新崗位。 只有當勞動者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能依法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用人單位無視這一程式要求,未就勞動者是否可以換崗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醫療期滿後不繼續休病假,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要求,應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還應該注意的是,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單方面終止合同需要履行法定程式,包括向工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相關回答
8個回答2024-05-21

員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具體如下: (1)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為3個月, 實際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三個月; >>>More

4個回答2024-05-21

停工停薪期屆滿後,員工應正常上班,正常領取工資。 單位可以按照流程通過書面簡訊**等方式通知員工,是時候正常上班了。 >>>More

8個回答2024-05-21

就醫期間實際服役年限,是指連續服役年限,當事人實際服役年限從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 >>>More

5個回答2024-05-21

醫療期間是指企業職工不得因病或者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休息的期限。 >>>More

8個回答2024-05-21

就您所描述的而言,它是由主治醫師定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