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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用人單位只是拖延幾天支付工資,一般不支援向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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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幾天不算“拖欠工資”,單位財務核算、統計考勤、績效考核需要時間,法院、仲裁委員會不會把拖欠幾天的情況視為“拖欠工資”。
你是否能獲得辭職補償,取決於你是辭職還是雇主解雇你。 如果您被解雇,您將獲得一年工作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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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勞動者損失。 但是,中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員工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並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局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百的工資報酬;(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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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支付拖欠的工資,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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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平時的收入對員工來說很重要,但很多時候,公司拖欠工資,所以沒有繼續做下去的打算,那麼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拿回工資呢? 下面我講解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學習,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勞動合同終止後拖欠工資如何取回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勞動廳安全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首先,你應該去你所在城市的勞動局對你的公司提出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立案並留下你的基本資訊。 然後服務員會去你的公司調查,發現事情是真的,他們會介入調解並警告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如果公司拒絕執行,他們會執行。
拖欠工資是工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的常見問題:
1.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常為勞動管理檢查大隊)報告。
2.您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為200-300元,如果勝訴,全部由公司承擔)。
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4.根據國家規定,在發生仲裁或訴訟時,您可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報酬,並支付相當於工資和報酬25%的額外經濟補償。
2、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通過以上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
溫馨提示:《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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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違反了《勞動法》第50條的規定,即“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無故扣減、拖延勞動者的工資“,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賠償所提供服務期間的經濟補償,並補繳拖欠的工資。
可以向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函》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告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違反《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依照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賠償所規定的勞動年限(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年限)和拖欠的工資。
由此產生的糾紛是勞動爭議,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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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法院(設在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發工資。
拖欠工資不是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仍屬於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 只有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才會有經濟補償。
如果雇主不給你辭職證明,你只能和雇主協商解決問題,沒有更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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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這樣簽訂的。
否則,你做不到。
畢竟,現實是不同的。
你比較得更多,否則你做不到。
仲裁訴訟最重要的是證據,沒有證據,即使仲裁員和法官有同情心,運用自由裁量權,恐怕也會束手無策。 現在你知道問題是什麼,你可以尋找證據。 即使它不是你的,也總會有你以前的同事(以此類推,他們和你處於同樣情況)的工資記錄。
用人單位有義務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違反約定,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用人單位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報酬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遣散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