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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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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對勞動關係的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是,有乙個大前提,即勞動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都不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區衛生局制定的規章制度為內部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規章相牴觸,否則規章制度無效。 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執行這種無效規定是非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建議與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協商,依法要求支付工資,無效的可以選擇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點規定,如果服務中心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您也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您支付雙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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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的適用和根據本法實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本法的適用是指一定的法律關係,即本法所包含的法律關係,本法的內容可以直接適用,確定權利和義務。
依照本法執行是指某種法律關係,該關係不是本法所涵蓋的法律關係,但與本法規定的法律關係有一定的共性,對於法律關係的處理,權利義務是在沒有相應法律規定之前按照本法內容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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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設立、履行、變更、解散或者終止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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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工人的工作要求和報酬; (三)發放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調崗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派遣工人進行必要的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工資基數培訓局的正常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將派遣勞動者重新派往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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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違背勞動者的真實意圖,使用人單位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蘇香業8)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十)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的;(十三)企業改變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的; (十四)其他因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某項任務完成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某項任務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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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限】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服務期限。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的條件下,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寬木純服務期內不能離職,如果堅持辭職, 應當審慎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限】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尚未解除的那部分服務期應分攤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年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More
法律分析: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法。 >>>More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