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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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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一年的侵權意味著員工在一年內知道了,我說“離職一年後”這個詞被廣泛使用,公司很難證明員工在離開公司之前是否知道。 其實很多法律規定都是這樣的,關鍵是要看仲裁當事人的實際依據和證據力度,以及立法精神,仲裁庭才能做出合理的裁決。 例如,如果員工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追溯到兩年前甚至兩年前。
為什麼說員工有充分的證據,因為如果加班費糾紛在一年以內,企業就要提供證據,如果企業不能提供證據,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這會導致一些工人惡意仲裁甚至惡意銷毀證據嗎?
該條款已失效,但仲裁庭的裁決要麼已失效,要麼不可更改,這就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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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開始日期]《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解決勞動爭議的規定如何理解第二十三條》的答覆 老半法<1994年第257號規定: 《企業勞動爭議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是指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是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證據,或者權利人根據一般規則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時效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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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它的法律很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司法解釋等等,如果你是從事法律的,自己查一下,網上有很多,如果你不做這個生意,就不用知道那麼多,很麻煩,遇到問題就找律師諮詢, 無論如何,諮詢通常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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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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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d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滋亂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的時效期限為一年。因此,這個問題應該選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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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爭議仲裁中的間接效力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時效制度,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將消滅其申請仲裁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解決條例》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因當事人缺乏抗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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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仲裁的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如果僱傭關係終止,則應在僱傭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勞動爭議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More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下列勞動爭議: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引起的糾紛; 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因免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其他。 >>>More
在《最低工資條例》中對最低工資的定義中,有“分期支付”的“四項除外”,也有簡明的解釋,稱為“實際每月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 那麼我們可以將構成最低工資的三個基本條件總結如下: >>>More
1、我國對勞動爭議實行“一審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對於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補償等不超過當地每月最低工資標準金額的12個月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雇主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雇員不受此限制。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森兆北二審終審制度,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