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處於嫌疑人狀態的雇員在刑事拘留結束後可以上班嗎?

發布 社會 2024-06-12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原則上,這取決於您的單位如何對待您。 是的, 你可以的。 你剛剛結束了觀察期,不能離開。

    被監控的視線是您家或城市周圍的區域。 但是,如果你沒有其他要求去上班或社交,你可以去上班。 那是你的雇主,所以你上班可能不可接受。

    所以你要看你單位的態度,這是最重要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是允許工作的,但只能在有限的活動範圍內,並且不能有犯罪行為,如果你想外出,在此期間一般是不允許外出的,如果有緊急情況,你可以向派出所申請,在旅行前獲得許可,只有對你的懷疑解除了, 你是乙個真正的自由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你可以去上班,因為如果你被釋放,你也被懷疑,但你可以在觀察期間去上班。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刑事拘留期滿後仍為嫌疑人的員工不得上班,只有被嫌疑後才能上班。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你完全可以去上班,沒有必要糾結於此。 因為你在五月之後出來。 街上有記錄,他們會觀察你的生活條件。 但它不會限制你的行動,你可以安心地去工作。 記住吸取的教訓,永遠不要再犯錯誤。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是的,只要你能去上班。 嫌疑人,公民權利沒有任何改變。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好,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在相關單位上班? 您需要在家中或指定地點。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正常上班,沒有影響。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正常上班。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這種情況主要取決於單位,你還想要你嗎? 一些單位已被扣留,將從名單中刪除。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這應該沒問題。 我想這應該可以正常上班了。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如果勞動者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式之一,並不意味著該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雇該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的非法解除。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支付一倍的賠償金,但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

    如果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刑事拘留,用人單位可以將其開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勞動者: 1.嚴重玩忽職守、舞弊謀私,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3.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圖,使用人單位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5、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現行犯罪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事前拘留:(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途中易手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犯罪前重大犯罪嫌疑、多次犯罪嫌疑、集體犯罪嫌疑的。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如果您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根據犯罪情節,您的孩子將來申請軍警院校或特殊工作時會受到影響。 刑事拘留只是一種臨時的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著刑事案件的結束,因此不影響兒童的政治審判。

    如果當事人被法院判定有罪,判處刑事刑罰,肯定會對他今後的工作產生影響,如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以後因為情節輕微而不起訴,影響不會很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刑事拘留的適用範圍是: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犯罪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犯罪後逍遙法外;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實話不清,不承認慧石的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多次犯罪,或者集體犯罪的。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勞動者違反公安管理條例,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定義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一旦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依法受到限制,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規章制度沒有規定“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也可以在依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被坍塌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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