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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給子女。 公共租賃住房不能作為財產繼承,但可以由同一居民或者其他親屬依法繼續出租。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人是國家或集體,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去世後,公租住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繼承和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一人或其他親屬繼續出租。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共同居住者生前在該市有永久居住地的,由共同居住者協商確定的人繼續租賃;
2)如果無法根據第1條達成一致意見,出租人可以按以下順序確定共有人之間的承租人變更: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
3、原租客的父母;
4.其他有權出租的人。
(三)生前在本市沒有常住居留權的共同居民,應當繼續由在本市有常住居所的其他配偶和直系親屬租用;
4)如果無法按照第三條的規定達成共識,出租人應按以下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
3、原租客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
【法律依據】:
《城鎮住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在租賃期內,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如果住宅物業的承租人在租約期限內死亡,其同居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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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不能繼承給子女。 只有當它是私有財產時,它才能被繼承。
【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中,只有私有財產可以繼承。 公共住房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公屋承租人只有出租權,無權處置。 公共住房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
至於租客子女的續租,如果租客在租期內死亡,同居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續租。 如果租客的子女符合規定的條件,他們可以申請續期公屋。
資料副檔名
公屋承租人死亡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共同居住者生前在該市有永久居住地的,由共同居住者協商確定的人繼續租賃;
(2)根據第1條無法達成協商一致意見的,出租人可以按以下順序確定共同占用人之間的承租人變更: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租客的子女(外地住房情況、在該地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租客的父母;
4.其他人員(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和在此地居住的時間長短)。
(三)生前在本市沒有常住居留權的共同居民,應當繼續由在本市有常住居所的其他配偶和直系親屬租用;
4)如果無法按照第三條的規定達成共識,出租人應按以下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租客子女(根據外地居住情況而定);
3、原租客的父母;
4.原租客的其他直系親屬(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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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有繼承權。 公共租賃住房是公共住房,是公共財產。
公屋承租人只有出租權,沒有所有權,租賃權不能作為仿製繼承繼承。 因此,公租人房屋的承租人去世後,其女兒不能繼承公租住房,必須騰出公租住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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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不能繼承給子女。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繼承的財產必須是私有財產,而公共租賃住房是一種經濟適用房,屬於國家或集體的共同財產,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期內的房屋出租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並且租金權不能繼承。至於子女能否續租公租住房,也要看子女是否符合公租住房的申請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此外,與原租客同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在租約到期前,可以繼續居住在租約中。
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性質不准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個人的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 (二)市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三)市民森林、牲畜、家禽; (四)市民文物、圖書館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在下列情況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戶將不能繼續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1、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時,租賃權終止,租賃權不得贈與、轉讓、繼承。
2、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以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農村住房作為基地的,應當在購買合同、承贈、繼承等行為發生後30日內主動通知所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並辦理公租住房租賃合同終止手續。
3、公共租住房屋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約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 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未按規定提交續租申請、租賃期滿後因其他原因未續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後撤銷公共租賃住房。
4、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終止或屆滿或公共租賃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應當結清相關費用,自租賃合同終止、期滿之日起30日內搬出住房,並辦理相關手續。 公共租住房屋
房產轉讓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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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的所有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後,公有住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繼承和分割,而可以依法由同一居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出租,事實上, 即繼承公屋的承租權。
公屋承租人死亡的,應當按照遺漏清單的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共同居住者生前在該市有永久居住地的,由共同居住者協商確定的人繼續租賃;
(2)根據第1條無法達成協商一致意見的,出租人可以按以下順序確定共同占用人之間的承租人變更: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租客的子女(外地住房情況、在該地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租客的父母;
4.其他人搜尋(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和在這個地方居住的時間長短)。
(三)生前在本市沒有常住居留權的共同居民,應當繼續由在本市有常住居所的其他配偶和直系親屬租用;
4)如果無法按照第三條的規定達成共識,出租人應按以下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租客子女(根據外地居住情況而定);
3、原租客的父母;
4.原租客的其他直系親屬(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而定)。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申請公租住房的條件,剛離婚的也可以申請公租住房。 各地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各不相同,有些地區對離婚單身人士的申請有時間限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