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試用期未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6-08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試用期未滿的,因勞動者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勞動者解雇的,公司無需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勞動者被解雇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具體的補償金額與雇員的服務年限有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試用期是兩個月,我籤了一年的正式勞動合同,現在我做了乙個半月,現在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我需要賠償嗎? 新增:

    我如何獲得賠償? 我應該得到多少補償? 請給我法律規定,我如何從雇主那裡拿回一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公司能證明你在試用期內沒有達到工作要求(這對公司有利),公司不需要向你支付任何裁員的經濟補償。 否則,公司將向您支付補償金,其中包括乙個月的補償金,無需提前30天通知,以及您在公司工作不到半年的月補償金,共計乙個月的工資補償金。

    至於國慶加班費,按照規定,需要給予工資3倍的補償,但大多數公司不執行,一般你很難想要,除非你要求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提出在試用期屆滿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過失解雇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在無過錯解雇的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提出在試用期屆滿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過失解雇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在無過錯解雇的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陪同用人單位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終止通常發生在以下情況下:

    1、企業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為經濟補償金金額的兩倍,試用期內必須少於六個月,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最終賠償金為乙個月工資。

    2、員工提交辭職的,企業無需支付補償金。

    3、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賠償金;

    4、勞動者與另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新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企業遭受損失的,勞動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法律責任,如果新公司知道勞動者與企業未解除勞動關係,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 則公司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試用期內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

    它可以是泡桐。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 【基本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 在什麼情況下,雇主可以合法地解雇他/她?

    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遣散費或者事先通知。 這些合法解雇情況主要包括: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是看公司,每個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公司規矩,試用期一般是3個月,如果你做的不到一周,公司可能不會補償,如果是2個月,那麼公司會支付相應的兩個月的工資。

    試用期未滿的,公司將支付解雇補償金

    1、試用期內,勞動者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內,必須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並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未簽訂試用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單方面解除雙方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如果您工作不到一年,您將獲得一年工資的補償。

    另外,如果簽訂了一年的合同,一年以上過去了,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續約並解雇勞動者,則必須補償兩個月的工資。 如果合同到期,雙方都沒有考慮續簽,那麼如果員工要求續簽,雇主必須與員工簽訂至少一年的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不想續簽簽證,他或她可以辦理終止手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規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足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至兩年之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勞動部發布的《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按照《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在6個月以內。 一年以下和兩年以下,分別包括6個月、一年和兩年。

    綜上所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雙方都有權辭職或解雇對方,但是在解雇對方時,需要充分說明對方不符合我們公司的標準。 它還規定了試用期過前公司是否會因解雇而獲得補償的問題,表明沒有補償,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他們正在尋找另一家公司,而您暫時不符合我們的用人標準。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公司提出在試用期屆滿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過失解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在無過錯解雇的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1. 無限期解雇員工。

    如果雇員因個人原因被雇主疏忽解雇,雇主無需賠償; 員工被公司部門單方面辭退,且員工無過錯的,按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10000元,並按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按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 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 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1、勞動者有過錯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無需提前30日通知離職勞動者; 但是,這要求雇主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離職員工終止僱傭關係。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無過錯辭退勞動者的,給予勞動者N個月的經濟補償,即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如未提前乙個月通知,應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的遣散費,即2n個月的工資。

    3、《勞動法》規定的解雇補償的具體計算。

    《勞動法》規定的解雇補償計算:無過錯解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的,按經濟賠償標準二倍支付賠償金; 如果解雇有缺陷,雇主不需要賠償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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