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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該工作,可以單方面調動員工,其他情況的調動需要雙方同意。 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同意。
如果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 如果公司違法解雇員工,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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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規定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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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符合僱傭合同的條件。 是否被驅逐出境取決於:1.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是否為約定情況。
這不是乙個小錯誤。 讓我們具體問一下勞動局。 真的是沒有補貼的解雇,假的(即非法和解)。
不承認,他就辛苦了,他只會說誰信?! 2、勞動合同的文字是由勞動局製作的,簽證簽發好了,你要看看是不是侵犯了你的權利,等它太厲害了再簽字。 一般來說,沒有重大爭議,因為法律現在基本上會為你考慮。
2、解雇:又稱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依法解除,看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就知道了。 過期解包,需要:
每滿一年給予乙個月的補償,半年內給予半個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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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錯誤是可以的。
如果你大錯特錯,那就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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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用人單位一年的標準支付相當於勞動者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一年的標準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並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在重症和絕症的情況下,也要增加醫療補貼費用。 重症金額的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末期疾病金額的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工作期間和工作時間表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且不得超過12個月4。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每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工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的月平均工資,則按照企業的平均月工資支付員工工資。
除了雙方談判,工人不能勝任工作。 以上是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一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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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為了排除員工的合法權益而訂立合同協議,則該協議無效,在實踐中,仲裁會更傾向於保護員工的權益。
同時,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提供了一些不符合實際的資訊,導致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效,他也將承擔這些後果。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按照其要求簽訂,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如果缺少必要的條款,勞動合同可能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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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
2)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僱傭合同從簽訂的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餘部分有效的情況下,剩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無效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本條第1款(a)項"法律、行政法規"其解釋與本法第17條相同。 在(b)項中。"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虛假資訊,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虛假意思表達的行為; "威脅"是指脅迫公民及其親友對其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並強迫對方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圖的表述的行為。
對欺詐和威脅的解釋是以《最高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一般原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暫行)》為依據的。
勞動合同無效且未發生仲裁訴訟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 通過仲裁引起的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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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個別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及整個勞動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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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簽訂了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存在無效,那麼一定是合同內容在某些地方無效,這要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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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您造成損失,如扣減工資;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提交材料:仲裁申請書影印件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 相關證據影印件2份,證據清單一覽表; 在某些地區,您還需要提供雇主的商業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 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收取任何費用。 然後給當事方一段時間的舉證時間; 庭審後,經雙方調解,調解失敗,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應當在60日內結束; 如果我們對裁決不滿意,我們可以起訴法院;
3、您可以自行辦理,無需請當地律師**,我可以為您提供遠端指導(我寫好相關法律檔案發給您後,您可以列印出來),您可以勝訴;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您到新單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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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的,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5)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47條規定: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對於上述爭議,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More
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如果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仲裁,賠償員工雙倍工資。 此外,如果被解雇的員工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還將給予他或她遣散費。 >>>More
1、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視為已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可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與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2、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你加倍工資,補上社會保險。 3、不想繼續在單位工作,可以以用人單位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除了雙倍工資和社會保險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乙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More
1、建議您提前乙個月辭職,因為對方不守法,不代表我們也不能守法。 在今後的勞動仲裁中,盡量建立對您有利的證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