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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調動取決於具體情況,一般來說,除非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或雙方就工作調動達成協議,否則員工的位置不能隨意調整。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被迫改變崗位的,公司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崗位,即變更勞動合同約定。 公司協商不能與員工達成協議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有義務提前 30 天發出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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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職務調動沒有具體規定,但《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變更必須與員工同意,否則變更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調整崗位。
2、如證明工人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後,可調整崗位;
3、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的;
4、如果工人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他或她可以調整崗位。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原工作是否成功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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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工作調動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
1、最新關於工作調動的法律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調整崗位。
2、如證明工人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後,可調整崗位;
3、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的;
4、如果工人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他或她可以調整崗位。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原工作是否成功的舉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在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 4 章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37條.
對於不計件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38條.
雇主應確保雇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39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2. 工作調動的工資支付標準是什麼?
1、員工調動後,其工資、獎金、津貼等福利待遇,按照調任地區和調任單位現行制度和標準執行;
2、在實行技能工資制度的企業之間調動員工,由調動單位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調職單位工資標準執行職工當前工資水平; 考核不合格的,應適當降低工資;
3、實行技能工資標準的企業轉入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度的企業的,由調動單位根據崗位和考核結果分別確定崗位和技能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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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調動的規定:除非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雙方已就工作調動達成協議,否則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員工的職位。 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得不調崗的,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調整崗位,即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
公司與員工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有義務提前30天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法
第35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大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拆遷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同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法》至今未被修改或廢止,目前有效; 但在實施過程中,出台了一些配套條款,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合同勞動法賠償辦法》、《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More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