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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的發證機關不同,房地產證明由國家不動產登記管理機構出具,不動產證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員統一部門出具;
2、房地產權屬證明是證明物權的權屬和內容,不動產證明是房屋所有權和房屋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16條。
不動產登記冊是產權所有權和內容的基礎。
不動產登記由登記機關管理。
第217條.
不動產權屬證明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明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 如果記錄不一致,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冊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由乙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應分別列入不動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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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乙個意思,房地產地契包括地契。
房地產證基本上包含了房產證、土地證和林地證的大部分內容,而不動產證的內容只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常見情況、房屋的位置、登記時間、房屋的性質、計畫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
房產證的內容僅包括產權人資訊、房屋所在地、房產共有權屬、房屋登記時間、房屋計畫用途等,而房產證還包括房產的單元號、雷射面積和產權使用期限。 不僅如此,每份房地產地契都有乙個獨特的**。 身份證,相當於房地產證書,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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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名稱、監管機關、授權證編號和標示的產權資訊不同。
房地產證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而不動產產權證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產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是房地產證書的生產者。
產權證由兩個數字組成,分別是建築物登記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房地產產權證還包括兩個數字,分別是證號和房地產產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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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地契包括地契。 一般來說,房地產所有權證包括各種證件,如房產證、土地證、林地證等。
1)證書內容不同。房地產證明的內容僅包括產權人的資訊、房屋的位置、產權的共同所有權、房屋的登記時間、房屋的計畫用途等,而房地產證明不僅包括房地產證書上的所有內容, 還包括不動產的單元號和產權的使用期限。(2)房地產產權證和房地產證的監管機關不同。
房地產證監管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是房地產所有權證的主管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關於不動產權利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後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根據《李公司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不得登記為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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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證書名稱不同:房地產證書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產權證書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產權證書”。 房產證中還有乙個***,公眾用手機掃瞄後就可以了解相關資訊,還有防偽功能。
2、監管機構不同:房地產證監理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新的房地產產權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監管。
3、權證編號不同: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即建築物登記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 不動產產權證還包括兩個數字,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產權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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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契約與不動產契約的區別如下:
1、房產證包含房產證,而房產證只是其中一種房產證,也就是說,房產證的範圍比不動產證的範圍更廣;
2、房產證包括房產證、土地證、林地證的大部分內容,而房產證則包括房屋的所有人、常見情況、房屋所在地、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計畫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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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這個吉律:1、不動產權證是不動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統稱,不動產證只是不動產權證。 2、房產證蓋章由縣級房產管理局或人民群眾蓋章。
不動產權證的印章由縣級以上人員加蓋。3、房產證需要勘測兩次,交兩次,房產證只需測繪一次。 4、房地產產權證以房地產單位為基本單位登記,登記事項更詳細。
法律依據: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不動產應當以不動產單位為基本單位登記。 房地產單位有乙個唯一的程式碼。
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冊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的位置、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用途等自然條件;
3)涉及限制房地產權利或藉口提醒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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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容不同,兩者之間的內容差異很大,與房地產證書的內容相比,房地產證書中的資訊更多的是房地產的登記資訊,而房地產證書中更重要的變化是增加了房地產單元號, 這將是未來標記房地產的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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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證與不動產證有以下區別: 1、範圍不同:可以在不動產證中登記的權利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的所有權、建築物的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抵押權和其他不動產權;不動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房屋以外的其他不動產不能使用不動產證; 2.防輻射標籤上不同:
房地產證書有輻射防護標籤,而房地產證書沒有輻射防護標籤; 3、兩者的發證機關不同:不動產發證機關是不動產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依法確定,負責不動產登記; 房地產證書的頒發機關是市房地產管理局或市人民**; 4、不動產證和不動產證在版本上也有區別:不動產證只有乙個版本,而不動產證有兩種,包括單一版和綜合版。
單一版本意味著證書僅規定一項不動產權利; 整合版是指乙個人在當地擁有多處房產,因此享有多項不動產權,而這些權利都記錄在房產所有權證上,因此稱為整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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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地產產權證比不動產證的內容更詳細,除了原產權證的固有內容,如權利人、常見情況、位置等外,還增加了雷射面積、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事項登記前予以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一)**組織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 (三)依職權更正登記; (四)依職權登出登記;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關門戶**、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公告所需時間不計入註冊期。 公告期屆滿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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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證書與房地產證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證書名稱不同
房地產證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所有權證》; 房地產產權證書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產權證書”。 房產證中還有乙個***,公眾用手機掃瞄後就可以了解相關資訊,還有防偽功能。
2、監管機構不同:
房地產證書監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新的房地產產權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監管。
3. 認股權證編號不同
產權證由兩個數字組成,分別是建築物登記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 房地產產權證還包括兩個數字,即證書編號和房地產產權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
不動產登記由登記機關管理。
第217條.
不動產權屬證明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明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 如果記錄不一致,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冊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全書-房地產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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