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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休息方式。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安排下列節假日休假:
a) 元旦;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亟需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假制度。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有權享受帶薪年假。 具體措施由***規定。
第44條.
2)如果工人被分配到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償性休息(注意:不能安排補償性休息),工資報酬不得低於工資的200%;
盡量不要拒絕,因為打掃辦公室是一件相對容易的任務。 如果你剛開始工作就拒絕了領導的要求,你可能會被當作穿小鞋一樣對待。
不合理,按照國家規定工作日是八小時,但是這家公司可能有什麼事情需要你加班,特殊情況,特殊待遇,他不會告訴你每天都這樣,而且這個人的精力跟不上,就會出意外,如果每天都這樣, 你可以做辭職報告,不做還是去做,勞動局起訴他。
首先,如果真的實行8小時工作制,申請人是不願意的。 農民工一般學歷低,沒有其他技能,只能怪他們從事體力勞動,比如建築工地。 他們在如何安排工作時間方面沒有自主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