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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繳納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天津市勞動合同制度實施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按勞動者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計算)。
勞動者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辭職,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賠償金:一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差,危害職工健康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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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是。
因為你是自願辭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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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我和你有同樣的計畫,但我也會被從我的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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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貴公司的做法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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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能! 請諮詢勞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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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要清楚你自願辭職的原因。
這是乙個簡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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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公司是對的。 因為你在要求它。 如果是被公司解雇,我覺得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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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該給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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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自願辭職的,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 一是工作環境存在安全隱患,單位不提供勞動保護。 二是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第四,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 第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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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員工自願辭職的,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具體如下:
1、工作環境存在安全隱患,單位不提供勞動保護;
2、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保的;
(四)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非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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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以下情形中,員工自願辭職的,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 一是工作環境存在安全隱患,單位不提供勞動保護。
二是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第四,工人的報酬沒有得到足額和及時的支付。
第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非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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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自願辭職的,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 一是工作環境存在安全隱患,單位不提供勞動保護。 二是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第四,工人的報酬沒有得到足額和及時的支付。 第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非法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禁產人員權益的;
5)根據本法第26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因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尚未解除的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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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員工自願辭職不予補償,被迫辭職者除外。 如公司未幫助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未提供工作條件或勞動保護的,員工可能在此基礎上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遣散費。
經濟補償標準如下:勞動者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勞動者工作滿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應當提前30日(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More
如果你還沒有轉正,只是試用期,提前三天告訴你的老闆,三天後你可以離開。 但要想快點,就得提前乙個月寫好辭職申請書,等好東西交出來乙個月才能離開。
特殊情況下,孕婦辭職後多久可以休假 一般來說,辭職的工人在終止勞動關係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1、個人提出辭職的情形有三種: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
我可以在一周內離開嗎? 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一般建議提前三天辭職,如果領導簽字同意,那麼手續很快就能辦妥了。 現在對於一般民營企業來說,在試用期內,如果你在同一天辭職,你可能已經在同一天被批准辦理手續,因為很多崗位,如果你辭職,在沒有非常高的技術要求的情況下,入職時間不長,你越早離開公司, 公司某些資訊的保密性越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