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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不可以,試用期只是對員工的檢查期。 如果你想被正式錄用,你只需要在辦理入職手續後離開時辦理辭職手續,所以如果你在試用期內離職,你將無法申請辭職證明。 要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離職的理由是否合法,試用期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能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可以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雇)的情形之一,是證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自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算。 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試用期的期限要求不同,這通常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有關。 勞動合同中不得規定完成某些工作任務的試用期。 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合同期限來規範試用期。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因法定情況,即過失解雇,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證明員工不符合就業條件,或員工不勝任本職,經培訓和崗位調整後仍不勝任。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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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辭職證明只是單方面證明您因何種原因被公司解雇,並非協議,也不表示您承認並同意公司終止的原因。 您的簽名只能證明您已收到辭職證明。
提起勞動仲裁不會有什麼不利之處,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解雇你的理由的合法性,如果不能證明,就應該支付你2n的賠償金,如果能證明,那麼你就輸了官司,不會損失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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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且在很多方面也會免除責任,所以如果員工的辭職證明上寫明試用期不合格,在勞動仲裁中肯定會對員工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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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什麼要頒發此證書? 如果公司解雇了你,你對勞動仲裁不滿意,你應該舉出其他對你有用的例子。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如果在試用期內證明你不合格,公司解雇你是合適的。 試用期內,如果你覺得這份工作不適合你,也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離職。
至於你提到的辭職證明,肯定是對你不利的,因為它明確說明你在試用期內不合格,不能滿足雇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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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收到的辭職證明上寫明試用期不合格,則僅證明公司解雇的原因,不影響員工因不滿意解雇而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獲得這樣的辭職證明,並不意味著員工已經認可了公司所謂的“不合格試用期”,而是公司有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這更有利於勞動仲裁。
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但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應量化並公布就業條件,讓每個求職者或求職者都知道,否則解雇是非法的,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賠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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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需要證明試用期不合格,否則構成非法解雇,可以要求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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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賠償金。 如果您申請勞動仲裁,雇主將需要證明您不符合就業要求。 但是,如果您已經簽署了辭職報告,則很難贏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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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想在員工的辭職證上寫上試用期不合格,一定要舉例說明取消資格的原因是什麼,如果公司拿不出具體理由,又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可以通過**平台“八法工資維持”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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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未在試用期內履行職責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嚴重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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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試用期。
雙方都有選擇權。
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證明勞動條件不合適。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用於證明員工已經解除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避免糾紛案件。 因此,是為了保障員工的一些合法權益,如:辭職證明是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重要材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