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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是主動辭職的,但公司給的辭職證明。
但是,它說“已解雇”,這可能會對......產生不利影響自己當您將來申請工作時,雇主可能不想雇用......你因為你被以前的工作解雇了,認為你犯了錯誤或缺乏能力此外,他是自願辭職的,但在辭職證明上寫著“解雇”,與事實不符。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更正辭職證明上的宣告。 具體來說,您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您的目標:1、向公司相關部門說明情況,並要求公司相關部門將您辭職證明上的內容更正為“自願辭職”。
2、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公司更正辭職證明上的錯誤陳述。 但是,從另乙個角度來看,問題並不......必須糾正
如果你不考慮對自己有負面影響的誤解偏差等因素,你可以獲得額外的收入,因為你可以獲得額外的收入,因為你自願辭職,但公司認為你被解雇了! 這是因為:自願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如果您被解雇,您可以按照規定從公司獲得賠償。 因此,如果您自願辭職並被公司視為“解雇”,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也好,我因此獲得了額外的收入,而且公司也很好心地獲得了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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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辭職就被踢出了群,心裡覺得有點狠,畢竟是我以前工作的公司,一離開公司就被這樣對待,我就覺得很不舒服。
之前上班的公司,是國內很多做電子產品的**商人,平時去辦公室上班的人都加入了群裡,有事就通知裡面的每個人,不想幹就辭職快兩年了,最後交了幾天, 而且時間過得很慢,心已經放開了,就等著拿到工資就走了,還以為第二天下午之前那群人把我踢出去了,我就走了,感覺人家都是去喝茶涼涼的,其實就算是送東西給我, 沒用,但他們似乎怕我知道的太多了。
現在我經常在網上看到有人說起這個,要一直放心,每個公司都是一樣的,對待每乙個離開的人都一樣,但是我接受這種待遇比別人先接受,他們離開的那一天也是一樣的,如果從公司的角度考慮乙個人離開,感覺就像有人在, 而且公司還擁有商業秘密。我還是想自己開啟它,但我不想過多地解釋它。
2、需要的時候加入,不需要的時候就離開群,這就是原則。 只不過在實踐中,主動和被動兩種情況,區別在於每個人對工作群體的理解不同,甚至有人將其與感情聯絡在一起。 如果個人不主動撤退,被動撤退,群主尷尬,個人尷尬,如果個人主動撤退,這種尷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這是尷尬的關鍵。
2、很多公司的工作組有明確的管理規範,不需要的時候就需要進進出出,制定群主職責明確,出現問題由群主負責。
3.所以,當乙個人離開公司時,都會有一種猶豫,對於工作微信群,回不回? 放棄或有顧慮是否合適? 不撤退,也擔心合適不合適?
4、在這段猶豫的這段時間裡,其實群主也很尷尬:為什麼不退出群? 你現在想把他趕出去嗎? 他會生氣嗎? 那不是很糟糕嗎? 等等,還是希望他主動撤退。
6、所以,當你離職時,你會主動離開群,這是避免尷尬的最好方法。
1.當乙個人離開時,一些公司希望他悄悄地退出集團。 雖然大家都知道你也辭職了,但是你在群裡說再見是不正常的,大家都會有很多感情,尤其是那些已經做了很久,對大家印象都很好的人。 這種告別,儀式感特別強烈,會讓很多人想起一些事情,公司擔心乙個人的離開,會影響其他人甚至團隊的穩定性,所以希望能安靜地離開。
2、也有一些公司認為,乙個人要離開的時候,大家應該舉行儀式,吃一頓飯,以表達這些年來對公司的個人風險,也要表現出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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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要求更正;
對方未改正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條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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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職和被解雇可以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含義不同。 自願辭職是指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的員工辭職,公司未經員工同意填寫解雇字樣,是對員工的一種侵權手段。 如果你沒有提交“辭職信”,而只是口頭提出辭職,但公司填寫了辭職證明並被辭退,會對你未來的就業產生一定的影響,你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提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要求, 並要求公司在辭職證明上填寫“解雇”字樣進行刪除,因為公司未經許可填寫解雇字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書面簽發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您已經提交了辭職信,並且公司已經寫信表示您已被辭退,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申請改正並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損失。 綜上所述,辭職信對於乙個工人來說非常重要,他可以決定乙個工人未來的就業路徑,所以離職和被解雇的主動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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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出乙個案例實踐參考:
我被解雇的時候,公司的HR告訴我,我有兩個選擇,第一,拿N+1,給我寫乙份辭職證明,讓我被解雇; 第二,不要要錢,寫辭職證明,協商辭職。
我告訴他,首先,我被解雇了,如果你不給錢,那是不可能的,如果你不給錢,那我每天都會準時上下班,你敢欠我工資,試試誰倒霉; 第二,你不能把我的辭職證寫給我,我查過國家規定辭職證不需要註明辭職原因,你要是要畫蛇,我們今天就不說了,我繼續打卡,改天找律師好好談談, 然後我就不能說咱們的朝廷了,順便也想舉報你拖欠工資的情況(老闆從來不按時發工資,每次拖欠不到兩三天或者半個月以上,有工資卡流作為證據),咱們就不說我能不能贏了, 反正我有時間陪你,你要是不同意,我就天天上下班打卡,然後跟你談談這個,說說有一天下班,看看誰能負擔得起?
然後他乖乖給了我錢,併發了一張標準證明讓我走==所以這些人都是典型的怕苦的惡霸,其實他們自己可能也不知道誰負責,誰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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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是要寫的。 如果你寫了辭職報告,你不能證明你被公司解雇了,你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遣散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遣散費按照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給勞動者,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以一年為基準不足六個月的,應當支付員工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雇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根據《辭退條例》,職工被辭退時,可以向企業取得《開除證明》,到失業保險部門登記失業保險,按照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 如您對解雇不服,您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解決條例》等相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在轉型之前,固定員工和合同員工都可以被解雇。 但是,合同工通常會因終止勞動合同而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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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辭職和解雇是不同的參與者。 辭職的主體只能是員工個人,辭退的主體只能是乙個單位。
因此,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終止員工與單位之間的行政從屬關係,只要不是員工主動提出,就不能構成辭職; 單位不主動的,不能構成開除。
2.辭職和解雇不同於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 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賦予(或承認)職工和單位辭職辭退的權力,這些關於辭職辭退的規定的作用歸納為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兩大類。
所謂政策扶持,是指支援設立辭職、解職的相關政策法規; 政策約束是指使辭職和解雇站不住腳或對其施加條件的相關政策和法規。
3.辭職和解雇的原因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雖然辭職和開除都是中立行為,不具有懲罰的意思,但辭職和開除的理由性質存在明顯差異。
從現行政策法規來看,絕大多數法定解雇理由是員工自身不同程度的違紀行為。 辭職的情況並非如此。
4.辭職和解雇的程式是不同的。 辭職必須首先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提交,解雇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
根據現行檔案的相關程式,如果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故意拖延,因勞動者辭職而產生的糾紛時間可能長達勞動者最初提交辭呈後六個月。 因被解雇而產生爭議的最長時間是雇主向被解雇的雇員發出解雇證明後的 15 天內。 在實踐中,極少數單位或職工利用這種程式上的差異,達到不正當目的,阻礙員工合理辭職。
5.解雇和辭職所涉及的經濟利益是不同的。 作為被解雇員工一定時期的生活保障和在單位工作的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解雇的員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解雇工資。
辭職的雇員無需向雇主支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 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按規定向單位報銷已使用的培訓費,沒有開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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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不得列示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負面理由,否則將違反《就業促進法》規定的求職平等原則。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用人單位的職位、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
用人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不包括解除僱傭關係的原因,也不包括對勞動者能力和行為的描述。
原用人單位無權在辭職證明中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品行、工作態度等進行評價,如果辭職證明中存在此類內容,法院將支援勞動者要求重新頒發辭職證明的請求。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你上面說你原來的公司已經批准了6月30日的辭職,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要你在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乙個月後,不管用人單位有什麼意見,你都必須無條件同意辭職,這是辭職時間最長的一次,你已經辭職乙個月了, 只要你在這段時間內沒有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你就算是辭職了,雇主必須出具辭職證明,公司有時間在月中找人接替你,但這已經不重要了。反正你提交辭呈已經乙個月了,如果公司堅持不給辭職證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領導真的對你好,他會解決你的問題。 他只是想要廉價勞動力,所以讓我們考慮一下。 對你好,這只是一種表面現象,但真正的目的是最大化你的剩餘價值,為他服務。 >>>More
不可以,自願辭職公司不能出具辭職證明,這是自願辭職的代價,也是不遵守僱傭規則的代價,因為這是公司不想發生的事情。 只有經公司同意辭職,即已與公司簽訂終止合同的書面材料,離職公司才會出具辭職證明。 >>>More
如果員工沒有辭職證明,會影響員工在新公司的就業,員工可以要求原公司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如果公司拒絕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為他終止勞動關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