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協議違反合同法,屬於欺詐行為

發布 社會 2024-07-01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解除合同約定違反《合同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變更或撤銷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您好,我是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修改或撤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勞動爭議雙方不能協商,則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滿意的,將向法院申請訴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在工傷發生期間簽訂這樣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排除了自己的義務,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存在欺詐嫌疑,在協議本身方面也表現出了公平性,因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當然,記得先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仲裁一般都是水汪汪的,不滿意就向人民法院申訴,放心,不簽勞動合同不是什麼大問題,只要實際勞動關係存在,就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順便說一句,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反正雇主不是一只好鳥。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解雇欺詐性勞動者。 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被撤銷的頂篷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解雇欺詐性勞動者。 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用人單位可以解雇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嗎?

    1、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解雇欺詐勞動者。 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8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2、員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是否應遵守合法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時,應遵守合法性原則,主要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雇用專職員工外,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有必要的條款,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壓制處於強勢地位的勞動者,制定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出於勞動者雙方的真實意思,是出於自願而簽訂的。

    4.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達成,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是社會的基本道德原則,人們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應該遵循這一原則。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欺騙對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勞動者要求的資訊=用人單位有權知悉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基本資訊, 員工應當如實說明。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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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即勞動者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從應付工資中計算,不扣除稅費。

9個回答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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