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程式與執行程式的關係

發布 社會 2024-07-26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聯絡:執行程式和審判程式都應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兩個程式相互聯絡,功能相輔相成,因此可以說,審判程式是執行程式的前提和基礎,執行程式是審判程式的延續和實現。

    區別:一是執行程式的基礎是法院的司法執行權,而審判程式的基礎是法院的司法權; 其次,執行程式的功能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支付內容,而審判程式的功能是解決民事糾紛,確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此外,執行程式是由多種執行方式和強制措施組成的執行規範,而審判程式則由一審、二審和各種案件的審判程式規範組成。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式主要包括一審普通程式、簡易銷售程式、小額訴訟程式、二審審判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即再審程式。 1.普通程式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對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

    2.第二審程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各級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尚未生效的訴訟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程式。 3.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或者個人提起或者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的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執行程式的隱性順序與審判程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所體現的權力是不同的,一是國家的司法權; 首先是國家的行政權力。

    2.兩者的任務和角色是不同的。 民事審判是法院解決當事人之間利益糾紛的一項活動。 民事執行的任務和職能是實現痕跡的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和義務。

    3.兩者在是否是解決爭議的必要程式方面有所不同。 民事審判程式是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必要程式,而執行程式不是解決爭議的必要程式。

    4.兩者在程式姿態和巨集觀的組成上是不同的。 審判程式包括適用於民事糾紛案件審理的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式,以及適用於非訴訟案件審理的各種特別程式。

    另一方面,執行程式是乙個單一程式,包括一般規定、執行開始、執行措施等。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對調解文書、仲裁機構生效裁定、公證人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義務性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措施:

    (一)查詢、凍結、轉移被執行人的存款;(二)扣留、代扣被執行人所得; (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五)強迫被執行人支付法律文書中列明的財產或者票據的;(六)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強行退出土地的; (七)強迫被執行人實施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 (八)要求有關單位辦理產權證書轉讓手續; (九)迫使判定債務人在遲延履行期間支付利息和遲延履行債務的款項。 (十)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民事判決的執行程式是:申請; 法院受理; 申請復議;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採取強制措施。 民事判決的執行需要依照規定執行,被執行人不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應當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1. 法院執行法律的方式有哪些?

    1、查詢、凍結、轉移被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調查查詢銀行、信用社等單位,或者查詢被申請人存款的活動。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中國家規定的用途專項資金。 但是,被執行人利用這些名義隱瞞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凍結。 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在凍結期滿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未處理的,視為自動解凍。

    分配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按照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通知書中規定的數額,將作為執行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轉入執行申請人賬戶的執行措施。 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直接轉移而不凍結。

    2.扣留和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規定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收入。 但是,遺囑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必要生活費用應予保留。

    人民法院扣留、扣留所得的,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被執行人所屬單位、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代扣被執行人所得是人民法院經常採取的一種執行措施。 拘留和撤消是兩種密切相關的執行措施,拘留是一種臨時措施,即暫時扣留申請執行人的收入,仍保留在原單位,禁止其使用和轉移,以促使其在限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果超過時限仍未履行,可以提取收入並交付給遺囑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被申請執行人被扣留、提取的保證金、收入或者拍賣、變賣財產所得的款項及時交付給申請執行人,並應當結束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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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回答2024-07-26

1.性質不同,民事訴訟是司法性質的,仲裁是民事性質的,充其量是準司法性質的。 >>>More

12個回答2024-07-26

如果您對二審判決不滿意,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但根據國家的司法程式,您只能上訴兩次,這意味著您向高等法院上訴是您最後一次享有上訴權。 如果您對判決不滿意,您只能申請。 其他方式也是如此。

4個回答2024-07-26

民事案件是指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不能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而是訴諸司法機關,請求司法機關接受並明確和界定相關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主要是指與財產權益有關的案件,如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等。 產權糾紛等,以及因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等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傷勢嚴重,將視為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案件。例如,因民事關係(如合同、債務、繼承、婚姻等)而產生的責任,包括賠償、付款、履約、正式道歉等。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 >>>More

4個回答2024-07-26

這是乙個棘手的問題。

功能知道,但我找不到原理。 >>>More

8個回答2024-07-26

不可以,如果對管轄權有異議,必須在一審時提出,如果不提出,則意味著該權利已被放棄,一審判決作出後,不能再主張管轄權! 其實你不用糾結,基本上你還會繼續贏,反悔的案例很少,而且有個率叫反轉,改變判決對二審法院沒有好處。 最重要的是二審不能舉證(除非有新證據),也就是說,用原案證據做出的判決,基本不會比一審差多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