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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從你所反映的情況來看,雖然你已經與這家民營企業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但由於用人單位拖欠你的工資,非法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建議你行使勞動者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您決定這樣做,請抓緊時間。 在書面通知單位的同時,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如果我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同時申請勞動仲裁,是否需要準備任何證據? 我們的雇主以現金支付工資,我需要以我拖欠工資為由提供證據,即證明我沒有收到工資? 或者我是否由被告在訴訟時提供證據並證明我已經收到工資?
因為單位規模太小,公司可能會出錢,導致工資已經發到的跡象,單位造假的難度不大,所以我想問一下,我需要自己證明嗎? )
4.我還沒有遞交書面辭職信,但是我請病假(公司拒絕接受我的病假快遞,快遞公司已經退回了病假單)並且正在**,時間是乙個月,我想協商解除合同,但公司必須簽署處置決定書後才能同意解除合同, 但本處分決定沒有證據證明我有那些惡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申請多少賠償?這筆賠償金叫什麼名字? 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公司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讓我去上班,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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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備申請勞動仲裁的相關材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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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應提交以下證據以尋找丟失的材料:
1、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應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當提供所主張的工資標準的證據。
2、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報酬的,應當提供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報酬的事實。
3、勞動者主張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供條件成立的證據(如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證據)。
4、勞動者要求工傷賠償的,應當提供工傷事實、傷殘程度和鑑定時間、工傷住院的開始和結束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證明、所需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證據, 停工期和工資,以及安裝**電器的證明和費用。
5、女職工主張三次月經(懷孕、分娩、哺乳)權利的,應當提供有第三次月經的事實、開始和結束時間、是否晚育、難產、領取獨生子女證明等應增加產假的事實。
6、勞動關係成立的,應當提交相應品牌、勞動合同、工資收據(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作管理等相關證明材料。
7、當事人主張勞動合同解除或者事實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提供證據。
8.當事人基本資訊的證據。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地點、戶籍地、現居住地; 當事人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應當證明其工商登記或者法人登記; 用人單位住所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內的,應當在法院管轄範圍內提交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證據; 如果雇主被列為當事方,則應證明雇主招聘的雇員人數。
9、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者在決定申請勞動仲裁後,應做好申請勞動仲裁的所有準備工作,如準備與具體勞動爭議相對應的證據、準備相關申請材料等。 在申請勞動仲裁時,還應注意在一定期限內申請仲裁,選擇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否則會給勞動者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實踐中,如果您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有任何疑問,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勞動律師尋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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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仲裁一般要求提交以下證據:
1、員工在職證明:如《入職登記表》、《就業證明書》等;
2、員工工作內容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工作地點調整通知書》、《借調信》、《崗位描述》、《員工績效考核表》等仿售;
3、約定工資和工作時間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向工人支付工資的證明:如“工資單”、“銀行打卡記錄”等;
5、工人具體工作時間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員工辭職資訊:如《辭職交接表》、《解雇信》、《辭職申請書》等。
2、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提供一定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將承擔不利後果
1、.用人單位在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時,承擔以下舉證責任:大額工資(勞動者工資單)支付的證明或記錄,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的記錄; 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考勤記錄。
2、.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雇、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等決定而引起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1. 確定事實合同關係的證據是什麼?
認定事實合同關係的證據是,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雇員身份的檔案;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建議保留考勤記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工資單、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材料,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及時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受理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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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勞動爭議投訴; 2. 用人單位的商業登記資料; 3、勞動者身份證影印件;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5. 證據:
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作證、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詞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有兩種型別, 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書、近12個月的工資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您所在公司的信用網路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