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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3)雇主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勞動保護的特殊規定;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情況和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8)職業介紹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符合國家關於就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考核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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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督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實施勞動保障監督,對於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監督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勞動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勞動標準和國家規定的事項和社會保險條例的執行情況。
主要包括:(1)用人單位遵守《聘用和錄用員工的規定》。 (二)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
(三)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專項規定。(四)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七)用人單位對外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八)用人單位遵守《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條例》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條例》。
9) 遵守就業培訓規定。(十)遵守《職業培訓主體管理條例》。 (十一)遵守就業中介機構的有關規定。
12)遵守職業技能鑑定和企業員工培訓的規定。(十三)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規定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事項。
勞動安全檢查的基本屬性:(1)法定勞動安全檢查規則由法律直接規定。 勞動保障監督主體要嚴格依法開展監督執法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收繳納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注:指從業人員7人以上的企業)。 (二)勞動安全行政監督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監管單位對行政處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三)專門勞動保障監督是由法定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四)強制勞動保障檢查是代**進行的,具有國家效力,被監督物件不得拒絕。
實施勞動保障監督,對於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監督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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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實施規定》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九次部長級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48條。
法律依據:根據《實施規定》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勞動安全監察規定》,規範勞動安全監督行為,制定本規定。
《實施規定》第二條規定,對企業和工商戶個體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的監督,適用本規定; 職業介紹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考核機構的勞動安全檢查,依照本規定進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實施勞動保障法的勞動安全檢查,應當依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依照本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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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用人單位及其工作場所日常檢查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計畫,確定重點檢查範圍,並按照現場檢查的規定進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法規定的要求,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調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對勞動保障法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進行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開展。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實施若干規定
第三條 勞動安全檢查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高效、方便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就是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勞動安全檢查實行迴避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安全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安全監察管理機構和勞動安全行政部門委託依法開展勞動安全檢查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專門負責勞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用人單位及其工作場所例行檢查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計畫,確定重點檢查範圍,並按照現場檢查的規定進行。
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法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調查。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勞動保障法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組織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開展。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
1、我國對勞動爭議實行“一審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對於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補償等不超過當地每月最低工資標準金額的12個月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雇主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雇員不受此限制。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森兆北二審終審制度,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 >>>More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並未廢止,但其主體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其大部分內容不再適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