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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繼承。
1.我國《土地承包法》不支援耕地承包經營權,而是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 家庭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是自然財產的共同所有權,即用益物權的共同所有權。
因此,如果部分家庭成員去世,只要承包人還活著,就沒有繼承問題,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 所謂承包土地“不能加生,也不能死”。
2、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滅亡,因耕地不屬於戶家私有財產,不允許承包經營權繼承,因“戶”主體消失而終止承包經營合同, 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承包,或嚴格用於解決新農村人口居住地矛盾。但是,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耕地時,應當以土地收益補償繼承人。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城市居民不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定承擔人,城市居民不能申請或者繼承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
如果土地集體分配給該村村民,承包人死亡,承包人戶籍簿中有其他家庭成員,且該土地仍在合同期限內,則家庭成員可以續包; 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土地由集體收回。
2.《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農村和郊區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法律規定的國家所有除外;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屬於農民集體。
第十條 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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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法律,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自然沒有繼承權。
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如宅基地使用權、承包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對土地的依戀,如房屋,也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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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 遺產是公民去世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Konsin Sakura人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家庭用品; 市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滑溜溜的樹枝; 市民文物、圖書館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公民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財產權;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未依法或者性質不予分割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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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承認承包人應受承包人承包所得的繼承,但有限地承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1)承包人以戶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中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2)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確立的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承包人的合同收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四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談判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的,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承包人; 在合同期限內,他的繼承人可以繼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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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由於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國有的,因此使用權具有契約性質。
土地使用權能否繼承,視情況而定。 一般而言,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競買方式的,繼承人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土地使用權。 但是,如果土地不是通過招標、公眾諮詢等方式取得的,或者土地是國有的,則不能繼承土地的使用權。
遺產是公民在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 (二)市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三)市民森林、牲畜、家禽; (四)市民文物、圖書館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戶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分包、租賃、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轉讓。
衍生問題:繼承父母的房子有什麼新規定? 扒竊。
根據最新政策,子女有資格通過遺囑或法定繼承條款繼承父母的財產。 但是,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繼承權,如果發現該子女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殺害其他繼承人,則該子女將被取消資格。 死者生前可能有不同的居所,如乙個是戶口所在地,另乙個是經常居住地; 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生前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繼承的範圍和分配等,以便正確解決繼承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對因繼承糾紛引起的訴訟具有專屬管轄。
換言之,如果被繼承人有兩處以上住所,則由居住地法院對繼承糾紛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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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能否繼承,應根據死者如何擁有土地繼承權來判斷。 如果國有且基地的使用權不繼承。
通過招標、拍賣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而且除了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還可以繼承舊土地上所有附屬農作物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 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承包,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明的,可以依法通過租賃、購買股份、抵押等方式轉讓土地經營權。
土地繼承法:目前我國尚無土地繼承法,通常根據《連鎖繼承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More
不可以,因為土地使用期滿後,國家會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會單獨處理,因為房子本身的壽命只有幾十年,土地也會補償居民,現在的房子要住到50年, 有開發商會開發,並彌補補償,有市政建設計畫要規劃,他們也會補償,如果是買房或商業門面,就不用擔心這個問題了。
土地評價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場比較法、減收益法、成本近似法、殘差法和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路線價格法也是土地評價中常用的方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