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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認定工傷之日起計算。
以下是我在凱文工傷諮詢中心網站上看到的關於申請工傷認定的流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作出申報的,工傷職工、其親屬或者工會組織也可以在一年內直接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2、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證據清單》。 並提交以下材料:
1. 勞動合同影印件或有效證明,以建立事實勞動關係, 2.受傷員工的雇員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4. 兩個或兩個以上人的間接證據(證人證詞)
3、區縣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同時告知勞動能力考核的申請程式。更多關於工傷認定及及時申請的資訊,可以在搜凱文工傷賠償諮詢中心網站上檢視,我只摘錄了一部分,聽說他們中心在處理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案件方面非常有經驗,在業內也頗有名氣, 如果你真的不明白什麼,你可以詳細問他們,他們也想有乙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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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申請的,在30日內發起,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個人申請的,在事發後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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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訴訟時效為一年,建議盡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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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定工傷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用人單位未按照30日的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報書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襪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2.如何處理工傷。
工傷的處理方法如下:
1、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工傷報告;
2、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認定的,工傷人員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社保經檀子辦查確認後,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害人;
3.已申請工傷鑑定並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其傷殘鑑定或者醫療期滿後的殘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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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認定工傷的訴訟時效在一年以內。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也可以申請30日以上不超過1年,但認定工傷前的費用由本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申請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在申請認定工傷後十五日內作出,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
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結論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應當中止認定工傷的期限。
法律依據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一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撫卹金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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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馬鈴薯傷害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1款、第2款規定,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處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撫卹等相關費用。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後申請賠償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中止仲裁時效的,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More
大約六十天。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More
獲得工傷認定申請只是工傷認定的第一步。 死者在企業和工傷保險機構取得工傷死亡證明並進入工傷死亡賠償程式後,方可火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