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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關於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如下: 1、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賣方)向社會出售房屋所有權,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賣方)向社會出售、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買方支付價款。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視為無效,但出賣人在提起訴訟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視為有效。
2、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書,但如賣方對商品房開發計畫範圍內的住房及相關設施作出的解釋和承諾是具體確定的,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的認定有重大影響的**, 應視為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包含說明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3、賣方以認購、訂貨、預訂等方式接受買方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因一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應當依照《交存法》的規定辦理;因雙方不可歸責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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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如下:買方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賣方主張收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主張收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贖回期限內排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不合格辦法》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待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b)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檔案;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工作已實施;
6)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林業乾燥、明通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7)物業管理計畫已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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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證法》等相關法律,結合將判決埋藏民事審判卷宗的做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分歧的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將尚未竣工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公眾出售,並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買受人的合同, 買方支付價格。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書的,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視為無效,但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書的,可以視為有效。
房屋出售鑰匙有效性的認定如下:當事人有書面證明能力,意向表達自願、真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共利益; 惡意串通、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均屬無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