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力公司做了20年的勞動法諮詢,2024年被駁回,現在仲裁申請仍然有效

發布 社會 2024-04-26
1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年5月實施)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仲裁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的,應當中斷。 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仲裁期限。

    但是,您的問題發生在2004年,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即訴訟時效為60天。

    根據你說的,如果你當時收到雇主的解雇信,你的訴訟時效只有60天。 如果現在能夠處理,就需要找到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向對方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否則仲裁委員會將直接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我希望我的能滿足你。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從04年至今,是否採取了維權措施,如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有關部門報告等,如有,訴訟時效將從新的計算中暫停。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你好! 這是有效的,但你必須找到一些你的工作證明或其他東西,然後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在被解雇的情況下,您可以獲得 20 個月工資的補償。 如果再簽合同,你的合同是無限期合同,針對這個具體情況,你可以向勞動執法監察大隊報告,並提交勞動仲裁機構備案,可以採取協商解決辦法!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讓我們尋求法律解決方案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請求,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包含法定內容,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 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五日內不受理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作出決定並送交申請人,並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交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但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是否給予解雇補償,取決於解雇原因

    1、因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無償解除合同,甚至可以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2、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其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提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2、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屬於違規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賠償金或雙倍的遣散費。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妨去法律合夥人平台諮詢其他律師的意見。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所有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涉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服務一年後,支付兩個月的工資,根據您的情況,您可以獲得 22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建議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收集相關證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應當申請履行勞動合同的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這取決於你是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有,根據勞動法是 8 個月的工資。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由於各地區的執行標準各不相同,具體條件請諮詢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申請仲裁。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你的情況相當複雜,第乙個進入團隊的人(股東或員工)是什麼,你當時是怎麼同意的? 根據你的描述,不應該有股份。 如果你是一名雇員,為什麼你一開始就沒有得到報酬?

    是否有僱傭合同或其他協議? 你被解雇時有沒有收到解雇單? 理由是什麼?

    最重要的是,你想保護自己,你想因為被解雇而得到補償還是想要別的東西? 在判斷它們之前,必須明確這些。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是的,申請勞動仲裁是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在實踐中簽署解雇通知書僅表示您已經收到或看到了材料,並不意味著您認可其中的內容。 只要滿足勞動仲裁的受理條件,就會被受理和審理,勝訴的概率取決於你能提供的證據和事實。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用人單位不同意將勞動者調到合同約定的崗位,導致勞動者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和每服務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解雇是勞動合同的終止,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遣散費,解雇通知書就足夠了,直接適用仲裁。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帶上解雇通知書和工資證明。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民法》總則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特別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勞動法》的這一訴訟時效與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不同,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基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旨在盡快解決勞動爭議。 然而,在實踐中,由於一些勞動爭議案件的複雜性,員工很難在60天內申請仲裁,而且往往因為仲裁的訴訟時效已經屆滿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特別是在勞動力供過於求的情況下,一些工人,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農民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為了維持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保住了自己的“工作”,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他們就不會立即申請仲裁。 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有很多意見認為勞動法規定的60天時效期限太短,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法參照《民法通則》關於民事特殊權利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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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4-26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願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您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房東應注意獲取對他有利的證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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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More

10個回答2024-04-26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7個回答2024-04-26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尚未合法解除,因此,如果您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然後,在2010年5月,公司應該把你當作正常勞動者,向你支付全額工資,然後直到合同期結束,你應該支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作為生活費。合同期滿時,如公司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同時,您也可以依法要求公司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

15個回答2024-04-26

在這種情況下,老闆顯然是在利用法律。

拖得越久,對你來說就越糟糕,因為法律規定了領取拖欠工資的時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