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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可到公司所在地勞動局申報繳納社保的事實,勞動局依法處理。 仲裁委員會不處理社會保障問題。 3、工資未達到當地最低標準的,可到公司所在地勞動局報到或進行勞動仲裁,要求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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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自願辭職,則沒有補償,但可以要求補充社保,此外,對於沒有改變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的人,也可以要求新公司繼續承認原來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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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勞動法解釋四》第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發現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經審查後發現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通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予受理,當事人就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 它應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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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可以要求單位繳納,加班費也可以由單位支付。 但既然你辭職了,遣散費可能已經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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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解決: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先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形成和解協議。
但是,和解協議不可執行,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 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 2、調解 (1)調解組織 1)企業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2)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字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由當事人履行。(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調解協議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函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 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原因)和暫停(客觀原因)的條件。 2)驗收:
仲裁申請應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受理。 仲裁宣告副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送達。 在10天內提交答覆。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離院的,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退出法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部分事實清楚的,可以事先對該部分作出裁定。
(四)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解決整個勞動爭議的具體方法,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網站進行法律諮詢。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企業勞動爭議談判調解規定》第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談判、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向麗鎮市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用工社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保安服務辦公室(中心),或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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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可採用以下方式處理勞動爭議:中介談判、調解; 協商調解失敗的,建議當事人找調解機構進行調解; 建議找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或者建議當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5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6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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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職工與公司發生摩擦,雙方關係惡化時,有人會用“勞動爭議”一詞,也有人會用“勞動爭議”一詞,看似兩者的表達內容相似,實則不同。 那麼,勞動爭議和勞動爭議有什麼區別呢?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訪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這個廢墟。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工作時間、休息假期、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下列勞動爭議: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引起的糾紛; 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因免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其他。 >>>More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糾紛。 根據爭議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分為以下幾類: >>>More
勞動仲裁不收取任何費用。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明、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