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就簽訂了僱傭意向協議,想辭職,卻拿不到工資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4-02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違法),無需提前30日,不經批准,勞動者可以立即離職。 此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2、辭職通知書可寫如下:有某部門與用人單位在xx年xx至xx年xx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到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您必須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遣散費,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3、《通知書》須由單位簽字,不簽字即以**信函或快遞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書送達的證據。 4、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職責,未繳納相關費用的,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無需律師),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向單位主張賠償,仍未支付賠償的, 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不要透露自己要離職的訊息,拿到工資後,過幾天就向領導反映自己的想法,說說自己的缺點,不適合這份工作,老闆就明白你的意思了! ......會讓你走此外,僱傭意向協議本身也具有法律意義,既合理又合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學校知道了,那就先找學校,學校解決不了,就得尋求法律幫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工資被拖欠怎麼辦?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在校學生不得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一些雇主希望尚未畢業的學生在公司工作,即使畢業,也無法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您可以與雇主簽訂勞動協議,也可以簽訂實習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309號文第12條規定:“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學習的,不算就業,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在您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您沒有建立勞動關係,而只是勞動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

    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仍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資格,因此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應屆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學校與應屆畢業生之間就擬建立的勞動關係以及勞動關係中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簽訂的協議。 就業協議的三方是雇主、學校和學校的應屆畢業生。

    《勞動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在簽訂了關於皇家歌曲產業的協議後,我不想這樣做:

    1、用人單位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 並且已經做了很多工作。 考慮並安排了員工的後期工作。 一旦違約,所有的工作都是徒勞的,他們不得不重新開始,導致被動的工作;

    2、用人單位往往認為畢業生違約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了學校與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 因為對學校的懷疑,他們可能不會去學校選拔畢業生;

    3.影響其他畢業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1、向簽訂三方協議的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後辭職,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用人單位不答覆的,乙個月後視為有效,再申請失業證。 2、畢業生的違約責任和支付違約金外,往往會造成其他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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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4-02

1、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視為已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可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與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2、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你加倍工資,補上社會保險。 3、不想繼續在單位工作,可以以用人單位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除了雙倍工資和社會保險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乙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More

5個回答2024-04-02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More

23個回答2024-04-02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公司故意拖延不簽勞動合同,員工應積極維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

12個回答2024-04-0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8個回答2024-04-0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