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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時間限制,如果單位故意拖延不支付,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結果出來(這是雙贏的局面,因為有勞動能力考核結果),如果單位仍然不支付,那就去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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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已繳納工傷保險的,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保險支付的工傷福利**; 同時,雇主必須支付剩餘的工傷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自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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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身沒有規定,所以你需要提出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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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鑑定後的賠償有效期為一年,應在一年內申請賠償,否則訴訟時效已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及上午上班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傷害和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攜帶Rinuchi,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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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結果的賠償期一般為60天左右。 雙方可以相互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也有期限,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之日起30日內,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病,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