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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
該公司的規定完全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是非法的。 此外,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超額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但是,許多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如果出現問題,請扣除錢。
公司讓員工每天工作 10 小時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但是,我們發現,我們身邊有很多員工每天工作10個小時,尤其是一些大型網際網絡公司。
很多實施996,一方面是因為企業要求員工加班,以降低成本,實現效益最大化,所以可以收集加班的相關證據,進行勞動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遇到這種經常要求加班的工資,我建議直接離開。 現在有一些小公司,乾脆不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經常壓榨剝削員工,甚至拖欠員工工資,因為很多員工沒有多少法律意識,加上錢不多,所以即使在工作中吃了點虧,也沒有太多的責任, 而正是這種處理方式,讓很多企業愈演愈烈,導致員工不加班,或者正在加班的路上,很少有自己的個人休息時間。
現在,該國的競爭壓力越來越大。 一方面由於經濟不景氣,另一方面每年畢業生人數都在增加,這也導致乙個職位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會有更多的議價空間,甚至提出一些過分的要求,畢竟你不願意來,別人都願意來, 正是這種惡性迴圈,導致了企業病態的頻發,需要國家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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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因為一般工作不能超過8小時,如果超過8小時,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強迫的,所以我認為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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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法的,因為勞動法規定工作日應為 8 小時,如果超過工作時間,則需要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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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根本不合法,因為勞動法規定,每個人都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時,如果超過半小時,就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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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適。 正常工作時間通常為8小時,公司會採取壓迫行為,因此必須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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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違法。 《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特別是在服務行業。 事實上,工廠裡有很多 12 小時。 但是,將相應地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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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合法。 國家規定,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 44 小時的工作時間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規定勞動者每天的勞動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 44 小時的工作時間系統。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規定,其他工作休息措施,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安排下列節假日休假:
a) 元旦;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其他節假日和法規規定的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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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違法,國家規定工人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 44 小時的工作時間系統。
企業因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每天工作12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工時制度,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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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違反勞動法,因為法定最長時間為八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般應實行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仿製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如果公司要求員工有管理背景,那就證明公司非常重視管理,公司有公司的規章制度,管理,也是管理者的立足之本,所以公司要求不高,管理不好就沒有管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