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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買方的權益,合同的“提前登記”是在房地產登記部門進行的。 這意味著有人已經先買了房子。 日後,如果對房屋的產權有爭議或異議(如出售兩套房屋),房地產登記部門將按照誰先登記的原則進行處理。
註冊申請人是開發商和買家。 預售登記是指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檢查,看其是否未登記、遺漏登記或未虛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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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在商品房的開挖和銷售前,購房者可以對尚未建成的房屋進行登記,從而限制開發商對已建成的房屋進行再抵押或抵押。 事先通知登記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的協議,為保證日後物權的實現,可以按照協議向登記機關申請提前通知登記。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買賣協議時,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按照協議的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事先通知登記。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物權不生效。
預先通知登記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債權人權利消滅或者未提出登記申請的,預通知登記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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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申請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3)抵押合同原件;
(四)主債權的原合同;
5)預購商品房登記證原件;
(六)當事人關於抵押權預先登記的協議原件;
7)在建專案已設定抵押權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證明正本。
1. 預售抵押貸款有哪些陷阱?
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往往會設定三個陷阱,消費者必須保持警惕。
陷阱一:建設專案用地抵押時,開發商在未告知買方抵押事實的情況下,與買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未註明房屋權利瑕疵,以打消買方顧慮,順利收回定金和首付款。
陷阱二:建設專案用地抵押時,開發商往往不為買方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以便在與買方簽訂合同後,順利將土地抵押轉換為在建工程抵押。
陷阱三:開發商在未通知抵押權人、未通知買方抵押事實的情況下,將已抵押為在建房屋的房屋出售給買方,在簽訂收房款合同後長時間不為買方登記備案(抵押的房屋無法登記備案)。
2、預售商品房抵押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預售房屋抵押登記是指債權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債權人(抵押權人)為擔保債務償還,以核准作為企業固定資產的自有房屋或公有房屋(已出具房屋所有權證)進行抵押。 在抵押期間,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保持不變。 對現有房屋進行抵押時應提交的檔案是:
1)抵押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兩份;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各2份; 抵押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明和結婚證原件,各2份; 擔保人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原件,各2份; 宣誓書; 抵押品價值證明; 主合同2份; 4份抵押合同。 此外,如為部分抵押,應提供抵押部分建築面積原件及2份; 涉及集體土地的,應當提供鄉鎮**或者村委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2)抵押人為單位的,應提交《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兩份;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及影印件2份;抵押人、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2份;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2份; 抵押權人、抵押人、擔保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以及介紹信或委託書; 抵押品價值證明; 主合同2份; 4份抵押合同。 加蓋企業公章、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的按揭檔案原件及影印件(指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 加蓋工會或企業公章的檔案(指集體企業)原件及影印件; 國有資產審批檔案(指國有企業)原件及影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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