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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帶別人戶口搬出家的處理方法如下:
1、持產權證到物業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常住人口證明書》;
2、持戶口簿頁、產權證明、居委會常住人口證明、身份證原件到所在房屋轄區派出所找戶籍公安機關辦理戶籍遷移;
3、由於房產還掛著原房東戶籍,戶籍民警詢問。
這種情況可以起訴,最好協商解決,如果房子轉讓,應該不會影響和解。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和補償規定
第17條.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給予被徵用人的補償包括:
1)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18條.
被徵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作出徵用住房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優先保障住房保障。 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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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訴,但最好通過談判達成和解。
如果房屋被轉讓,應該不會影響您的定居。
如果房子沒有轉讓,那就麻煩了,因為從法律上講,房子還是原房東所有的,只能和中介或者原房東協商。
如果賣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仍未搬出戶籍,可以持產權證明和買賣協議到派出所凍結戶籍。 他的戶口將不能再移動,如果他需要申請戶籍證,或者他的身份證丟失了,他需要申請新的,以及所有其他與他的戶口有關的事項,那麼他將無法再處理。 這個時候,他就會主動找門。
當然,給買方造成的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只能說這是乙個雙輸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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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他,非法占有私有財產! 借助法律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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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如果房子有別人的戶口,那麼你不搬出去肯定是賣不出去的,你買房的時候肯定需要別人搬進你的戶口,唯一的辦法就是把別人的戶口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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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提起訴訟。 但最好通過談判達成和解,因為訴訟還有很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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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你的,但對方的戶口還沒有搬出房子,那麼你可以要求對方搬出去,如果你不搬出去,你可以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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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上有別人的戶口,而你不搬出去,你就不能買賣房子。 如果能聯絡到戶口,可以請他搬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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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外圍問題處理完畢後,該搬走的就搬走。 等這些都處理好了,他以後可以隨心所欲地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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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它不會影響你! 夫妻中只有一方離婚,但如果房子被賣掉,必須得到他的批准和簽字,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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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別人家的戶口,不搬出去就賣不出去,怎麼辦? 房產證上沒有別人的名字,是你自己的名字,戶口可以買賣,搬走與否都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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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好,你說房地產契約上有別人的名字,對吧? 需要兩個人同時同意才能賣掉房子,對方不同意房子賣不出去,你們兩個人需要談判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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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這是一件非常麻煩和困難的事情,因為就我國目前的戶口管理制度而言,對方強行搬遷戶口確實沒有法律依據。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所在!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買賣雙方對房屋的合議協議導致了產權變更的效力,而這種產權變更是建立在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基礎上的,如果房屋登記了所有權轉讓,那麼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房屋就是買方的, 而且所有權屬於買方,否則,房子還是賣方的!特別是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原本依附於計畫經濟的戶籍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乙個人可以擁有不止乙個房地產,但只有乙個戶口,不一定是居住地。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賣方的戶籍附在所售房產上,即以他居住的房產作為其戶籍的依據(是否實際居住不討論),則賣房後,其戶籍仍將存在。 然後買方已經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並希望將房屋附屬的房屋歸化,這是重複入籍,這是戶籍管理系統不允許的。 因此,從理論上講,只要賣方不主動申請驅逐,以房屋買賣合同為訴訟標的起訴賣方違約(必須事先約定合同才能為買方辦理戶籍),就會受到經濟法律制裁,被迫主動消除現有的戶籍障礙。
這是乙個合法的解決方案,法院不能強迫賣方搬出戶口。
尋求與戶籍管理部門協商解決此事,理論上來說,賣方已經在房子的房產上發了大財,而他不住在這裡,所以對他來說,維持戶籍的因素保持不變,所以就成了事實上的空戶籍, 這也是管理層不允許的。這樣,買方取得的房產可以作為入籍、組建新戶、建立新戶的依據,但必須獲得戶籍管理機關的批准同意。 乙個戶口很難死,這就是存在的現實,所以我們做任何事情都必須有合法的思維,否則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當今社會,法律法規太多,法規也非常謹慎,遇到麻煩時,一定要有勇氣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要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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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房子不搬出去也沒關係,只要辦理離婚手續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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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應通知對方盡快搬出。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一經轉讓,買受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權,原業主無權將自己或他人的戶籍留在原住址,遷出戶籍是原業主的附帶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報遷出戶籍,領取遷出證,登出戶籍。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鎮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准入證明》向常住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搬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第十三條 自到達搬遷地點之日起,城鎮地區3日內,農村10日內,公民或者其住戶應當領管搬遷檔案,報戶籍機關辦理搬遷登記,交出、登出搬遷證明。
沒有移民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檔案到搬遷地戶籍機關辦理搬遷登記:
(一)復員、復員、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級以上軍事機關出具的證件;
2.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從國外回國的華僑和國際學生;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釋放人員,可以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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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房東沒有搬出戶口,雙方就不能搬入戶口(因為兩人之間沒有直系親屬關係,不符合避難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六條規定,每個公民都可以在永久居住地登記為永久居民;
2、雙方均可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原房東搬出的時限,對方拒絕搬出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3、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只能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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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了個地方談判,讓他搬出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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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報案登記,領取遷徙證,登出戶籍。
第十三條 自到達搬遷地點之日起,城鎮地區3日以內,農村10日以內,公民及其住戶應當將搬遷檔案交戶籍機關辦理登記,並交出搬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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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負有協助偵查執行義務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處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阻撓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轉移、變賣財物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的悔罪和協助執行通知後,拒絕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書、執照轉讓手續,或者轉讓有關票據、執照或者其他財產;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處以罰款; 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 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首先,我怒氣沖沖地問道 她當然是這樣的 每個人心裡都有人 我真正愛她 是祝她幸福 你們現在在一起了 你會珍惜的 你這輩子不會長久 如果她真的回去了,你會祝福的。 >>>More
這就是你心中起作用的原因,你越想越覺得噁心,想吐。 別想了,只是幾滴水洗手而已,現在吃完了,還能做什麼? 為什麼不去醫院洗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