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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損失(10,000,船價700萬,總救助價值(700+100+70+120)1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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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w 1000w = 5% 是分攤率,然後乘以每個值部分由不同的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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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條款均由出口商安排運輸,運費已付,但運費已付,不計額外費用;
這兩個條款均由出口商出口並提交相關檔案;
兩個條款都是免費承運人,風險是轉讓,運輸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這兩個條款屬於運輸合同,它只保證貨物按時發貨,而不是何時到達。
區別:)僅適用於海運,是港到港運輸;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貨櫃運輸、多式聯運、海陸空),屬於門到門運輸;
風險分工以船舶方和自由承運人為界;
提交的檔案不同,有海運提單、產權證,可以轉讓,可以**; 提供的是合併運輸單證,只是貨物交付的憑證,不能轉讓或轉讓;
從發展趨勢來看,有可能取代的趨勢。
XXIX. 支付給 ....運費和保險費支付到指定目的地)。
根據該條款,賣方在裝運地點提交合同中規定的貨物,並負責安排運輸、保險、支付運費和保險,並管理整個過程。 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在約定的地點(第一承運人)交給承運人,即完成交貨任務,同時轉移風險。
術語 30 和這兩個術語相似,但不同。
相似之處:兩個術語都包括運費和保險,賣方負責運輸、保險、出口手續、提交相關單據,交貨後及時通知買方;
保險由出口商負責,進口商承擔風險; 出口商的保險只承保正常風險,不承保特殊風險;
這兩個條款都是裝運合同,無論何時到達,都只需要按時發貨。
區別:)僅適用於海運,適用於貨櫃運輸或國際多式聯運,一種是港到港運輸,另一種是門到門運輸。
風險分類不同,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以自由載體為界; 是為了保護水運的風險; 這是各種運輸風險。
在使用這一術語的交易中,風險轉移是指將貨物轉移給承運人; 但運費是付到目的地的,兩者是分開的。 (不是在某一點上)。
這兩個術語使用不同的提單,提單是海運提單,是所有權證書,可以轉讓**; 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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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是指因共同海損計量而獲得的財產價值與豐健因共同海損損失而獲得補償的財產金額之和。 主要包括船舶分攤價值、貨物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等。
下面簡要介紹這三種分攤值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旅行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調整暫行辦法》第一條 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因採取合理措施解除自然災害時的共同危險而造成的下列特殊損失和合理附加費用: 船舶、貨物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按共同海損分類
1、因船舶、貨物救援而造成的船舶、貨物的合理損失。
2、船舶進入避難港的附加費、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的港務費、原貨物運抵後的附加費。
3. 船員的工資和供應,以及船舶在延長航程和因船舶駛往避難港而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所消耗的燃料和材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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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定義
共同海損包括遺棄貨物、因滅火造成的貨物損壞和船舶損壞、損壞財產切割造成的損失、故意擱淺造成的損壞、機械和鍋爐的損壞、用作燃料的貨物、海洋材料和材料、卸貨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等。 一般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的卸貨費用及其遭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支付給在避難港和避難港的船員的工資和其他費用、修理費用、更換費用、手續費和保險費的支付、共同海損的利息等。
共同海損是一種特殊的犧牲或費用,是故意和合理地為保護船上的船舶或貨物免受共同危險而做出的。 共同海損由船舶、貨物(包括不同貨主)共同承擔。 所採取的共同海損措施稱為共同海損行為。
此類行為,如將海水引入機艙、將所運貨物拋入海中、自動擱淺等,不得在正常航行過程中進行; 但是,在發生海難時,將海水引入貨艙以滅火,將全部或部分貨物投入海中以減輕船上的負荷,或為船舶緊急維修而自動擱淺是合法的。 處理共同海損損失和因共同海損調整共同海損的費用稱為共同海損調整。 為處理共同海損成本而編寫的報告稱為共同海損調整。
2. 共同海損是如何分攤的?
共同海損應由受益人按其各自分攤價值的比例分攤。
船舶、貨物和貨物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i)船舶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
按船舶航程結束時的完整價值減去非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按船舶航程結束時的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犧牲金額計算。
2)貨物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
它是根據裝船時貨物的價值加上保險和運費,減去非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的。 貨物在到達目的港前售出的,收益淨額按**金額加上共同海損犧牲金額計算。
旅客的行李和個人物品不受共同海損的約束。
3)運費分攤價值。
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承擔風險並有權收取的運費減去為獲得運費而將共同海損事件轉移給該人後為完成航程而支付的運營費用,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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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是指船舶、貨物等財產在同一海上航行中遇到共同危險時,為共同安全而採取的有意合理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由受益人按比例分攤的法定制度。 只有那些確實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才會在受益方之間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建立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即海洋危險必須是共同的和真實的; 共同海損的衡量標準必須是有目的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損損失必須是異常的、異常的,並且是由聯合損失措施直接造成的。
2.共同海損的分攤原則。
共同海損分攤是共同海損法律制度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應由同一航程的受益人按照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別支付。
共同海損分攤的前提是船舶和貨物沒有因共同海損措施而遭受所有損失,即財產已經保全並到達航程結束地點。 基本原則是按各自的分攤價值按比例分攤。
3.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
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是指因共同海損計量而獲得收益的財產價值與補償共同海損的財產金額之和。 主要包括船舶分攤價值、貨物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等。 下面簡要介紹這三種分攤值的計算方法。
1.船舶分攤價值。 船舶份額價值是指可以參與平均分成的船舶價值和海平均價值。 有兩種方法可以計算此分攤值:
第一種是船舶在航程結束時的實際淨值,加上共同海損的金額; 第二種計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結束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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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海損是指船舶、貨物等財物在同一海上航行中遇到共同危險時,為共同安全而採取的有意、合理措施直接支付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 船舶或貨物延誤造成的損失,無論是在航程期間還是航程結束時發生的,包括船期損失、市場損失和其他間接損失,均不計入共同海損。
2、船舶因事故、犧牲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的,為安全完成航程,應支付港口費、船員工資和給養、船舶消耗的燃料和材料,以及將貨物、燃料、材料等財產在船上卸貨、儲存、重新裝載或移動進行修理而發生的損失和費用, 為安全完成航程,進入避難港或避難港或駛回裝貨港或裝貨地進行必要修理的,應計入共同海損。
3. 為代替可歸類為共同海損的特別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以作為替代費用計入共同海損; 但是,替代共同海損的金額不得超過被替換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
四、提出共同海損分攤請求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失應當列入共同海損。
5. 共同海損應由受益人按其各自分攤價值的比例分攤。船舶、貨物、貨物的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船舶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按船舶航程結束時的完整價值減去非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或船舶在航程結束時的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的金額計算。
2)貨物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按裝船時貨物價值加上保險費加運費,減去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在到達目的港前被出售的,收益淨額按**淨收益的金額加上共同海損的金額計算。 旅客的行李和個人物品不得按共同海損分攤。
3)運費的分攤價值,應當按照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承擔風險並有權收取的運費減去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後為完成航程而支付的運營費用,以獲得運費; 以及上述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