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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如下! 雙方或兩方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這種型別的合同是產生債務的最常見和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因此也稱為債權人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圍。 合同有時也指產生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也稱為合同。
如銷售合同、學徒合同、勞動合同、工廠和車間簽訂的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徵 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即雙方或雙方當事人必須相互表達意圖(意圖表達是對外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意圖的行為)。
當事人必須就意向表達達成一致,即意向表達必須一致。 合同的目的是建立、修改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因此應當是法律行為。
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民事法律關係。 一方或者雙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依照合同或者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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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締結的國際條約或者參照中加國際條約的規定,解決涉外勞動關係中的法律衝突的,應當依照; 已轉為中國國內法規定的,依照中國國內法的規定適用。 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協商、訴訟或者其他方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其他產權權益糾紛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中,如果合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或履行的,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可以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地, 可以由財產被扣押地、侵權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6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因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勘探開發合同而引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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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勞動合同履行地在中國境內的涉外勞動關係,包括下列情形:
1)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2)外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做虧損工作,3)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在中國工作,4)外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並在中國設有代表處。
5)中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
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 根據中國法律,外國公司不得直接在中國開展業務活動,更不允許在中國直接招聘中國員工。
外國公司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才能開展業務活動。 如果外國公司直接雇用中國人在中國開展業務活動,一旦被發現,外國公司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外國公司與中國雇員之間的關係不受中國勞動法的保護,為了保護中國公民的利益,法院可以將此類糾紛納入普通民事糾紛審理。
外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 如前所述,外國公司必須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然後才能直接在中國開展業務活動。 外國公司直接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一經發現,外國公司和外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外國公司與外國雇員之間發生爭議,則不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工作。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在中國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可以依法招聘中國員工為其服務,分支機構與中國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必須為中國員工繳納社保,提供安全的勞動和衛生條件,並按照中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中國的勞動標準。
1、涉外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方法。
涉外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合同標的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具有涉外要素的勞動法律關係。 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國外工作、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雇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關係; 中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到國外工作,中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中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國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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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涉外勞動爭議是指一方或雙方不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爭議,包括中國雇主與外籍雇員之間的糾紛,以及中國雇員或銷售人員與外國雇主之間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企業簽訂或者履行合同地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管轄。 因此,因履行中國公民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條例》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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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涉外勞動爭議是指一方或雙方不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爭議,包括中國雇主與外籍雇員之間、中國雇員與外國雇主之間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企業簽訂地或者履行合同地的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由企業簽訂或者履行合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中國公民與外國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在中國境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依照第二條的規定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和企業條例》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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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來源 a、b、d、e
答案分析]勞動爭議的解決機制包括: 自力更生是指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爭議,而不需要爭議主體以外的第三方的干預或協助。社會救濟是指依託社會力量,即各種社會調解組織,按照法律、慣例、道德規範等規範,引導和溝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糾紛,促進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和讓步,化解糾紛。
公共救濟是指利用國家公共權力解決勞動爭議的機制,包括勞動爭議訴訟和行政裁決。 社會救助是公共救助的結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下列勞動爭議: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引起的糾紛; 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因免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其他。 >>>More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糾紛。 根據爭議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分為以下幾類: >>>More
親自給出一些建議。 切入點可以放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確定的,即工資、工作內容和職位。 >>>More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裁決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