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離職有沒有補償,自願離職有沒有補償

發布 職場 2024-03-24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自願辭職不僅得不到補償,還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九十條和《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老步發1996年第354號)第十八條的規定,不僅沒有經濟補償,而且對用人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 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老步法》第1996號,第354號。

    18、勞動者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自願辭職屬於勞動合同的違規解除,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的賠償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情形有三種。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提前30日(試用期內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任何理由,也無需用人單位同意,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同時,這是個人中斷就業,辭職不會領取失業救濟金。

    二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批准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立即離職。 此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第三,勞動者無故(不告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作為補償。

    總之,可以去法律平台-Legal Companion,問問哈薩克勞動律師應該了解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自願離職沒有遣散費,除非雇主有單一的解雇先例: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如果勞動者自願辭職,一般沒有經濟補償,但因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或其他原因導致勞動者辭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在自願辭職的情況下,員工獲得遣散費只有乙個條件。 勞動者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和遣散費(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工作,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自願辭職有沒有補償:勞動者自願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推定為因個人原因自願辭職。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後,不能支援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的請求。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性勞動的,勞動者自願辭職,依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視為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二款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引、強迫悔改,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有薪水。 但是,如果勞動者擅自辭職,未提前30日書面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則該勞動者屬於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費用。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在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雇員因雇主的過錯而辭職,雇主應向雇員支付遣散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應當提前30日(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二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批准,用人單位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勞動者無依無根據地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按照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有乙個工作的地方很容易。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自願辭職,公司沒有過錯,不需要賠償,但需要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 曠工幾天視為自願辭職。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規定》,用人單位建議解除與無正當理由缺勤的職工的勞動關係。 退市的條件是:

    1、員工經常無正當理由缺勤;

    2.批評和無效的教育;

    3、纖維側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一般情況下,無論員工缺勤多少天,都不能視為自願辭職,但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與缺勤員工的勞動關係,具體曠工天數可以終止勞動關係,各公司內部規定不同,但一般來說, 這是三天。同時,公司還可以在員工曠工期間扣除相應的工資。

    2. 辭職和自願辭職有什麼區別?

    1、勞動者用人單位雇用擅自辭職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對於企業而言,應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制定規章制度,將自願辭職納入嚴重違規範,使員工自願辭職的處理有依據可循。

    3、會提前有書面辭職申請,辭職後方可批准,如您按照規定程式辭職,則不承擔違約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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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個回答2024-03-24

勞動者期滿不願續簽合同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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