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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作出房屋徵用決定,或房屋徵用拍賣決定與房屋徵用補償決定所針對的房屋無關,或者房屋徵用決定違法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要求,構成無效行政行為的, 被訴的房屋徵用補償決定應當視為不充分的初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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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安徽省人民群眾作出《關於2009年潘縣第五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安徽正地931號),其批地範圍包括金某某承包的耕地,金某某認為屬於基本耕地,安徽**超出審批許可權, 經安徽省人民**一審行政復議後,依法向***申請終審裁定。
庭審結果:庭審後,法制辦認為,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案土地屬於基本農田,雖然佘縣通過製作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圖減少了基本農田,但未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被徵用土地應屬於基本農田; 被申請人批准徵用為一般耕地明顯不當,故裁定如下:確認安徽省人民**安徽省作出安徽正地第931號)批准是非法的。
律師分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基本耕地應由第一人批准徵收,安徽省人民存在明顯缺陷,無權批准基本耕地,基本耕地屬於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確定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建設的耕地, 基本農田的確認必須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準。
該單位的法律顧問。 王維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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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拆房的賠償方式有金錢賠償、產權置換、綜合賠償,金錢賠償主要是給錢; 產權置換可以是同等價值新建房屋的產權置換,也可以是同一區域在另一處的產權置換; 合併補償是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的支付,是前兩種補償方式的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期生計。 徵地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金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金,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用農業用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區內綜合地價確定。 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用農業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著物、苗木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農村村民的房屋,應當遵循搬遷後補償原則,改善居住條件,尊重村民的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設、提供安置住房、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補償因徵用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 以保護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住房財產的合法權益。
合法徵用土地的法律規定規定,徵用土地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按照被徵用土地原有用途給予補償,依法足額及時支付,不得以暴力手段強迫被徵用人搬遷; 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 >>>More
1)徵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乙個目的:排除為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商業徵用。(徵收住房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執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