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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處罰並提前告知勞動者,是合理的; 用人單位雇用員工乙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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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被解雇,就好像簽了勞動合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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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解雇沒有勞動合同、工作滿3個月、上班時間經常偷懶的新員工。 但是,由於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得不向他支付三個月的雙倍工資,同時支付他半個月工資標準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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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非法僱傭行為。 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如果不遵守工廠規定,可以被工廠法制度無償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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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侵犯新員工的合法權益,新員工應當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工資兩倍的法律責任。 時間由服務滿乙個月的翌日起計算,即兩個月的薪金。
補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你經常在工作時間偷懶,首先應該受到批評和教育,甚至受到經濟懲罰。 員工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經職代會審核通過,並向全體員工公示),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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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您好,我很樂意為您解答 在工作中被動、犯錯、半年不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被解雇。
員工在工作中消極,犯錯,半年不簽勞動合同,可以被解雇嗎?
親愛的,你很樂意回答你的問題 在工作中被動、犯錯、半年不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被解雇。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消極懈怠,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工人的消極懈怠,可以按照有效的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明明帶頭的員工,哪怕拿到遣散費,也要堅決解雇,否則只會讓整個團隊越來越難以管理。 法良英居路提醒您,如果發現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必須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為依據,這是用人單位解雇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有嚴重影響的,或者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6)載李(6)被盲目戲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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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新員工工作滿3個月,在工作時間經常偷懶的,如果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三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員工需要向員工支付 2 個月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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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將在乙個月內被解雇,否則將支付兩倍的工資。
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 >>>More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More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作內容和地點,未約定的,合同部分無效,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