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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工傷員工需要收集勞動關係證明、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病歷、目擊證人證言等材料,向勞動局工傷處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配合的,應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18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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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可以自己去勞動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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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保障局巡查大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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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工傷被認定為工傷,在取得勞動部門出具的決定書後,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工資按停工期間原待遇支付(期間工傷**和**)。
試用期工傷和正式員工工傷,可享受同等工傷待遇; 工傷由單位申報,未購買社保的,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待遇。 >>>More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工傷休息期間,應當按照工傷發生前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薪。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援,或者降低標準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和公司協商,如果公司願意對雙方都滿意,那就沒有問題了。 如果公司不願意賠償,可以通過訴訟程式解決,在訴訟過程中注意取證,特別是各種收據、發票等,這是賠償的重要證據,對案件有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