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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或解雇你),有以下三種情形的,哪一種情形應該支付給你,但不支付給你,你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故終止與你關係,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你無過錯,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你應該得到補償,也就是說,你每工作一年將獲得 2 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方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你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無需提前1個月通知,還應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n+1;
3、如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您; 但是,這需要雇主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您終止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1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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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勞動者工資的,由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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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協商終止經濟補償=服務年限月薪(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工傷解雇遣散費=工作年限、月薪、醫療補貼(不少於6個月工資,大病50%,末期100%)。
3、不稱職解雇遣散費=工作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4.客觀變更遣散費=工作年限和月薪。
5、經濟裁員遣散費=工作年限和月薪。
6. 延期支付遣散費=原遣散費和額外遣散費(原遣散費的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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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不同形式的補償標準不同,勞動者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勞動法的規定判斷補償金額。
1. 協商終止。
2、不當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可以依法或者依照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勞動教養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上述過錯解雇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賠償,但必須收集足夠的證據。
3、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對於上述無過錯解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在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解除勞動合同,並應當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按服務年限計算,一年用乙個月,一年以下用半年。 房東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看出公司解雇屬於哪一種方式,如果是過錯終止,沒有賠償,如果是非過錯終止,他可以要求支付待處理通知和賠償。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失業救濟金只有在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被用人單位解雇時才能申請。 當然,所有的前提條件是失業保險只能不間斷地支付一年(直到申請時)。
房東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看是否有失業保險金,可以由單位人力資源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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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實施之前,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管理)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公私夥伴關係和經濟國有化。 這一時期是國家穩定、調控經濟、改革舊時代經濟體制、建立自己的經濟體制的時期。 這一時期,由於大變革的時代,勞資糾紛並不多。
第二階段是改革開放前的經濟國有化,這個階段是計畫經濟體制。 因為是計畫經濟,所以一切都是有計畫的,這段時間沒有關於勞動的法律法規。 當時,國家、地方、企業是連體的,政企是沒有分開的,其實國家的政策也是企業制度,因為特殊的歷史環境,沒有人敢違背這個規定。
換言之,在改革開放之前,沒有任何條件和背景需要勞動法來調整勞動關係。
第三階段是改革開放到勞動法的實施。 在這個階段,由於市場經濟制度的作用,勞資糾紛接踵而至,所以在上世紀80年代,陸續頒布了一批關於調整勞動關係的法令,其中主要包括一些特殊領域,因此,在上世紀80年代,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規來限制勞動關係的調整。
如《職工退休和退休暫行辦法》(國發104號)檔案);1982年4月10日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8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廢止,明確《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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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僱傭關係的程式:
1、員工辭職申請;
2、面試記錄(辭職原因、員工簽名、面試官簽名);
3、**工作證等檔案及相關收據;
4、合同解除證明(由員工簽字);
5、辦理職工社保中止、轉交手續(提供資料交社保辦辦理),並將養老金手冊返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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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同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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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勞動合同違約解除經濟補償辦法》(老步發〔1994〕481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經濟補償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額50%的經濟補償。
由於當時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60天,如果當時沒有支付,現在就不能支援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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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已經頒布,新《勞動合同法》與原《勞動法》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通知或者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並按服務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下支付,乙個月工資半年到一年支付。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雙倍經濟補償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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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正常情況下,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如果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則補償一倍。
法律分析:非法終止伴奏的賠償=經濟賠償 2. 遣散費=服務年限和月薪(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但少於1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年限少於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More
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只能通過辭職、解雇等方式解除勞動關係。 >>>More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More
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醫保處於中斷狀態,醫保可以作為彈性用工繼續繳納,且在同一協調區域內,無需辦理關係轉移,只需辦理繳費主體變更, 如果不在同一協調區域內,則需要辦理醫保關係的轉移續保。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