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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協商解決的,協商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撫卹金,然後才能迅速拿到;
2、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撫卹金。 如果快,則需要數月時間,如果慢,則可能會延遲2年以上。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撫卹金,勞動者需要按照以下步驟操作: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一般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各省的薪酬標準不同。 根據殘疾程度,獲得的賠償是不一樣的。 主要補償是:
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補貼、護理費等。
4、受傷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不能申請認定工傷的,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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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已繳納工傷保險,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保險支付的工傷撫卹金**; 同時,雇主必須支付剩餘的工傷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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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證明和工傷考核等級做好後,參加過工傷保險的,可直接向社保局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審批時間約30個工作日; 如果不參加工傷保險,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俗稱勞動訴訟,一般為立案後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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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可按鑑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停工期間工資、住院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和醫療補貼等。
單位已投保工傷保險的,由全國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如無保險(特別是在工傷保險機構),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遇特殊情況的,應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鑑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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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社保行政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憑決定書、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勞動者身份證明、住院費收據**等材料向社會保障機構申請賠償; 經社保機構批准後,按規定標準繳納工傷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18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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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鑑定後,用人單位已購買工傷保險的,可連同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等材料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三、第四十條 殘疾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生活照料費,由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生活費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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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賠償勞動者應當在提交工傷福利審查後60日內支付治療費。
工傷保險包括**工傷保險**、**費用、住院期間的生活費,以及一次性傷殘津貼和相應數額的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傷期間的工資,以及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醫療補助按當地規定確定支付。
用人單位未開辦工傷保險賬戶的,全部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登記了工傷保險,但尚未繳納保險費,勞動者在工傷發生後能夠及時補繳的,相關費用由社保和公司協商承擔。
沒有時間限制,如果單位故意拖延不支付,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結果出來(這是雙贏的局面,因為有勞動能力考核結果),如果單位仍然不支付,那就去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