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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您好,房產證上有夫妻倆的名字,但不管有沒有房產證,婚姻中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夫妻雙方。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不應該由妻子直接接受,而應該按照繼承法繼承房屋的財產。 當然,配偶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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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丈夫是否立了遺囑,如果他沒有立遺囑,根據法定繼承規定,一半的房子將作為遺產分配,妻子不能直接接管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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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產契約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如果丈夫已經去世,那麼妻子就不能直接接管房子,因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且還有繼承人,如果有孩子,那麼孩子也要擁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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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倆的名字,現在丈夫已經去世了,妻子可以直接接手房子,可以去派出所打一張丈夫已故證明,也可以去地產局換房產證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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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他死後有多少一階繼承人。 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除了妻子之外還有其他繼承人,他需要拿出他的財產份額,讓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
如果妻子只有乙個繼承人,房子就歸妻子所有。 當然,如果丈夫有遺囑,他需要按照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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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片上寫著夫妻倆的名字。 妻子是直接可以接受的。 因為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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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這麼認為,因為房子的一半是屬於丈夫的,丈夫的財產應該由孩子、情人和父母繼承,所以妻子沒有權利直接接管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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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丈夫去世後,妻子不能直接接管房屋,雖然丈夫和妻子的名字只在地契上,但丈夫的子女和父母也有權繼承財產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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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妻子可以直接接管房子,因為妻子是她。 一排繼承人。 所以可以直接收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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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夫妻名下的房子是夫妻的一半,夫妻有孩子,丈夫的父母還活著,丈夫的一半財產要和這些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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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完全沒問題,因為你丈夫已經去世了,房地產契約是用你們倆的名字寫的,但是如果你丈夫有遺囑指定在他有生之年把這所房子給誰,那麼你就不能直接把這所房子轉讓給你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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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死了,妻子不能直接接管房子,因為丈夫還有孩子、父母等,丈夫的份額應該是一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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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但是,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根據繼承法,配偶屬於第一階繼承人,一方死亡即可開始繼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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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是夫妻雙方的名義,也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去世,他的這部分財產就是遺產,如果他不留下遺囑,那麼他就繼承了繼承法,妻子不能直接獲得對房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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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義,丈夫死了,妻子只能擁有自己的一半,即1 2的財產,另外1 2,屬於繼承人,妻子也是繼承人之一,至於如何處置,所有繼承人都需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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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範圍內,如果丈夫因病去世,妻子有權接管丈夫的一切,包括財產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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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如果丈夫和父母還活著,父母有部分繼承權,如果你有孩子,孩子也有。 除非他們一致放棄他們那部分的基礎。 從法律上講,確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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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 現在大一新生已經去世了。 其實,當然可以直接收房。 將來,他的兒子和女兒也將擁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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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他的一半有繼承權,如果他有孩子,孩子也有繼承權,他的父母也會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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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最好是進行公證並將地契更改為乙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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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妻子是主要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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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 如果是兩個人婚後一起買的房子。 先生已故的妻子可以直接接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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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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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說的這種直接關閉房子指的是什麼。 如果涉及遺產財產的分配,則不能直接處分,需要徵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後方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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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死者證明,可以當場到登記處補,可以去驗房,除非遇到亂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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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妻子不能直接接管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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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可以帶著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前往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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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地契上有您的名字並且您是第一繼承人,您可以繼承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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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需要持死亡證明去房管局辦理手續,妻子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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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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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妻子仍然不能直接接管房子,原因如下:
1、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你的描述,房契如果上面寫著夫妻的聯名,那麼房子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配偶不同意夫妻雙方各擁有50%的財產。
她的丈夫目前已去世那麼屬於丈夫的50%就屬於丈夫的個人合法遺產了
妻子不能直接繼承房子。 然後,根據《繼承法》,屬於丈夫的財產的50%屬於所有者。
下文對相關規定進行了分配,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2. 遺囑的有效性是<>優先
根據最新的民法典
最新相關規定可知我國的繼承主要分為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兩種繼承方式。
遺囑繼承是法律規定的一種遺囑形式(包括。自寫遺囑、音訊和視訊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書面遺囑)留下遺囑。
例如,如果丈夫在去世前寫了遺囑,則明確規定他的遺產將屬於他的配偶。 然後,在死後,房子只屬於配偶。
另一方面,如果丈夫在遺囑中同意將所有遺產交給兒子,那麼他的配偶將只能獲得房屋的 50%。
3. 合法繼承<>
法定繼承僅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使用法定繼承由兩個繼承令組成,第乙個繼承令: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繼承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首先由繼承人按順序繼承
只有在沒有一級繼承人的情況下,二級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丈夫生前沒有對自己的遺產立遺囑,他將由第一法定繼承人繼承,即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將共同繼承房屋的50%。
房子是丈夫去世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只有當丈夫在遺囑中將所有財產留給妻子時,妻子才能完全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否則,法定繼承人將共同繼承屬於其丈夫的50%的財產。 最後,就連妻子也完全繼承了房子的所有權你仍然需要帶上你的丈夫死亡證明書、遺囑、遺產公證我身份證,戶籍簿到房屋登記機關轉讓,房子完全歸妻子所有。
作為最後的提醒,繼承。
這是乙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我建議你最好和男方的父母商量一下,千萬不要乙個人去地產局把房子轉到自己名下,或者乙個人把房子賣掉。
因為在繼承沒有明確產權的情況下,如果將房屋賣出或轉讓給自己名下,可能會引起一些法律糾紛,甚至可能與丈夫的父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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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財產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地契是以夫妻聯名寫的,如果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雙方各擁有房屋50%的產權。 如果丈夫已經去世,那麼屬於丈夫的50%屬於丈夫的個人合法繼承權,妻子不能屬於房屋的直接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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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因為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可以拿到自己的那份,丈夫的那份需要依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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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以直接接管房子,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妻子是房子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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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房子是丈夫婚前的個人財產,與妻子無關,那麼無論妻子是否死亡,妻子都有權處置房屋。 如果房屋由夫妻共同所有,則在妻子去世後,需要繼承妻子的部分份額,丈夫不能直接處置房屋。
妻子留下有效遺囑的,按照妻子的遺囑進行繼承,妻子未留下遺囑的,依法繼承,繼承完成後,由丈夫處置房屋的個人部分。
分析和引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的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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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後共同財產,屬於妻子的財產部分是遺產,丈夫有一半的遺產,剩下的部分由妻子的父母和子女按頭人分別繼承。
因此,只要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妻子的子女或父母還活著,那麼丈夫就不能單獨處分財產,必須徵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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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權,但不能這樣做。 如果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妻子的50%是活著的丈夫和妻子,75%是妻子去世的丈夫,另外25%由妻子的父母和子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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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遺囑,就沒有權利處理它。
因為財產是妻子的一半所有,所以當妻子離開時,她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丈夫只是一級繼承人之一,無權干涉其他繼承人(她的父母和子女)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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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契是以上鋪的名義,那麼它們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妻子去世後,丈夫有權處理,因為妻子不在了。 那麼它就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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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權。
不動產契約是丈夫的名義,妻子死後,丈夫是繼承人和一家之主,當然有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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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本來是老公的名,當然可以處置,如果是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妻子的父母也有繼承權,要賠償岳父岳母一定比例的錢,要看對方是否願意, 而有些岳父岳母不會想要這種錢,如果想要的話,大概是比例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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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契據是以丈夫的名義,但仍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已經去世,直系親屬有一半有權繼承,需要徵得第一手續繼承人的同意,到公證處公證, 簽字畫,在你有權處理之前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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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是醫生的名義,妻子去世後,如果是婚前丈夫的房子,是婚前的財產,醫生有權處置財產,如果是夫妻財產,那麼丈夫就不能完全處理財產,必須與所有家庭成員平分處理財產。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後購買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哪個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首付和共同還款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平分。 法院一般會裁定該財產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另一方將獲得部分財產增值和部分共同償還貸款的補償。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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