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經濟賠償問題、勞動爭議經濟賠償、法律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6-06
1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公司不續約,則需要提供 1 年零 1 個月工資的遣散費(工資標準一般根據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沒有規定連續兩份合同後必須續簽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目前《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份固定合同後,必須與勞動者續簽合同。 該條款僅規定,當雙方同意續簽合同,而員工提出簽訂無限期合同時,應當簽訂無限期合同。

    2、您提到的案例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第二期固定期限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者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這完全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

    3、勞動合同終止(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報酬,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除外。 具體來說,就是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不足一年就算半年,不到半年的就算一年。 計算時間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但屬於過錯解雇的,不受本條約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您可以與勞動仲裁部門協商解決此事。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和《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違約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變更、轉讓或者終止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是勞動者惡意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規避可能存在的勞動風險而可以採取的法定終止勞動關係的理由。 勞動者未在乙個月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乙個月後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同時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時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 勞動合同未簽訂一年以上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第一年的工作當然應計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期。

    只有在合同終止時才會支付賠償金,我想知道這是否是您要問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下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後不想工作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補償你乙個月的工資,作為每工作一年的經濟補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遣散費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發生遣散費糾紛的,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遣散費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支付遣散費的法定情況是什麼?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提前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積極分子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7)因疾病或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仍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期間不得不下崗、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解除時,當地政府有特殊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糾紛。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你已經翻了一番了,所以你只能再翻倍,一共2個月,一共2000元。

    未提前30天通知,代通知金1000元。

    經濟補償500元。

    乙份為期 1 年的合同的試用期最長為 2 個月,您可以為該部分申請相同金額的補償。

    800元的獎金也算作工資總額。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不簽訂合同的雙薪從入職之日起30年起計算,即你雙薪的第乙個月只有4000元,為期2個月,加上第乙個月的1000元,你的工資總額為5000元。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你應該去無錫市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你說的公司不會承認。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您應該以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方式獲得補償。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浙江孫律師:

    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雙方會協商是否續簽合同,屆時,如果用人單位增加或維持薪酬,而勞動者不接受,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原合同相同或相關福利增加,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續簽的合同單位降低了待遇標準,而勞動者不續簽合同,雇主必須支付賠償金。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原雇主願意以你原來的報酬或更好的報酬維持僱傭關係,而你不同意,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例如,如果你和雇主的合同到期了,你可能想續簽合同,但合同的條款發生了變化,然後你對合同不滿意,所以你不想簽合同。 如果您不同意續簽合同,雇主無需向您支付經濟補償。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普遍的理解是:企業在不低於前乙份合同的條件下與你簽約,如果你不簽字,就沒有賠償!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款的,勞動者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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