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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共18條(第9條至第26條),確立了我國房地產登記的基本結構,為今後制定《房地產登記法》提供了總體框架和結構。
第九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登記; 未經登記,物權不准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本條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 不動產權登記的法律效力受世界各國民法中以下不同立法例項的約束:
首先是登記對抗。
據認為,不動產登記不是不動產權變更的必要程式。 不動產權的變更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對第三方使用不登記。 日本已經通過了這項立法。
二是註冊要求原則。
認為,登記是不動產權變更的必要條件,不動產權的變更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外,還必須進行登記,不登記不僅不能用於對抗第三方,而且在當事人之間沒有法律效力。 德國和瑞士已經通過了這項立法。
三是土地債券交割原則。
該制度又稱托倫斯登記制度,採用任意登記制度,並不強制要求所有土地申請登記其他所有權。
但是,申請登記不動產權的,登記是不動產權有效變更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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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是指權利人提出申請,與申請人不動產權利有關的事項經國家專門部門審查後記入不動產登記簿的活動。 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還不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有效地建立房地產登記制度,關於房地產權利登記的規定主要分散在一些個別的民事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
1、規範的註冊制度。 主要問題是缺乏註冊的法律依據。
1、登記機關不統一。
1、物權法的頒布完善和發展了登記制度,對解決上述實踐中登記制度的混亂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有效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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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是指應權利人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請,在法定檔案上公布不動產權變更事實的活動。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只有在登記後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掩埋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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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圓書案] :d
1)選項A:轉讓登記,是指將不動產權利從轉讓人轉讓給受讓人登記;(二)備選方案B:變更登記是指對不動產權的分割、合併、設立、增補或者刪除進行登記; (3) 選項C:
異議登記是指登記機關對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登記的異議提出的異議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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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選項BC: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處申請轉讓登記(而不是變更登記)。
一般不適用,善意取得只適用於動產,因為善意取得的要素之一是交付,而房屋等不動產不能單獨交付。 但是,在具體情況下,基於公示公信的原則,一些業主以親友的名義登記了自己的房屋,顯然此時的親友無權處置,但因為其名義,買方有理由基於公示和公眾信任的原則相信房屋是他們的, 於是達成買賣協議,法律承認買受人擁有所有權,房屋原所有人只能以不當得利、侵權等為由追究無權處置人的責任,這也是為了保護交易效率。但是,公平,前提是買家是善意的哈,希望它對您有所幫助。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如下:
1、為規範不動產登記,完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便利人民群眾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More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權利的創設、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辦理產權等級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即生效。第九條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