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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房東與租客在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物業費由房東承擔。 這所房子的主人是房東,即房東是業主,是財產的所有者。
因此,在與物業的合同中,房東是合同的一方,而不是物業的承租人。 租戶與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之間沒有直接關係。 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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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房屋出租後的物業費由業主承擔。
房東與租客約定的,按雙方約定支付物業費。 承租人的義務僅限於租賃合同的約定,因此只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沒有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
每個小區的物業費用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物業費的主要專案是:
1.綠化維護。
2.清潔社群衛生。
3.安全和監控蛇的成本。
4.通常的電梯維修和保養費用。
5.社群內運動健身器材的費用,如籃球場、桌球場等。
6.小區的垃圾運費和取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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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出租後由誰支付物業費,取決於租賃合同的約定,由支付租賃合同的人承擔; 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則物業費由房東支付。 如果租賃合同約定租客會付款,但租客不付款,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向房東詢問,房東可以在付款後向租客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 業主應按照協議向物業服務提供者支付物業費。 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已按照協議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管理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業主違反約定,未在期限內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業主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仍未付款,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燃氣等催促支付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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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如果你租房,你不僅需要支付租金,還需要支付一系列的費用,如水電費、物業費、取暖費等。 而且如果不說明這些費用,那麼後期很容易產生糾紛。 那麼,誰應該支付出租物業費呢?
讓我們來看看。
1. 誰應該支付物業租金?
1、根據有關規定,物業管理費由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向業主收取。 房屋出租後,如果房東和租客在合同中對支付物業費有具體規定,則以該條款為準。 因此,如果房東和房東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誰將支付物業費,則必須按照合同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說明,則物業費應由房東支付。
2、物業管理公司為整個社群提供服務,所以只要房子已經交付,不管業主是否入住,都必須支付物業費。 如果業主拒絕支付物業費,將導致物業資金不足,從而影響社群的管理,並損害所有業主的利益。
3、如果房屋質量漏水,或牆體脫落,玻璃破碎,則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關於房屋買賣的糾紛。 物業費的收取和支付是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兩者之間存在差異。 因此,一般來說,開發商和物業不會相互承擔民事責任。
4、根據有關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具有約束力。 因此,只要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協議的條款,並且房東已經接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房東就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服務向物業公司支付費用。
摘要:誰應該支付出租物業費? 項萌的來信,大家都毀了知識局,看完文章,都明白了。 希望以上內容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和建議,如需了解更多,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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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約定約約,沒有約定由出租人支付。 我國《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費的支付屬於雙方約定的內容,在維護意志自主權方面,應當尊重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物業費的支付對出租人更有利,應由出租人支付。
法律依據: 1、《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由雙方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孟亮畢(渣1)房屋租賃方的姓名(產權)和住所;
2)房屋的位置、面積、構築物、附屬設施、家具和家用電器等室內設施;
3)租金和押金的金額,以及付款方式;
4)租賃用途和住房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6)租賃期限;
7)負責房屋維修;
8)支付物業服務費、水費、電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
9)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
10) 其他協議。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徵用、拆遷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範本,供當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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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賃期間,物業費由租賃合同約定的主體支付。 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應當繳納物業費的,物業費由承租人承擔; 租賃合同中對此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物業費由出租人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者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 逾期仍未付款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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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房屋出租後的物業費由業主承擔。 房東與租客約定的,按雙方約定支付物業費。 根據《物業服務費管理辦法》(發財**1864號)第十五條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或者物業管理服務資金。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者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或物業管理服務資金的,業主應當承擔協議規定的支付費用連帶責任。 產權轉讓時,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結算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管理服務資金。
換言之,承租人的義務僅限於租賃合同的約定,因此他只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沒有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 物業管理費的支付義務來源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 承租人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業管理費的,則承租人應支付物業管理費; 承租人逾期未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包含的內容見下文:
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費、物業公用部位及公用設施裝置的日常運維費用、物業管理區的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的綠化及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區的訂單維護費用、 以及辦公費用。 >>>More
業主委員會的設立問題,其實在《物業管理條例》中描述得模糊不清,就是可以設立,更是即將出台的《物權法》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所以是否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並不是必要條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