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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應當繼承合併前原法人的權利義務。 這樣一來,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如果你在這段時間內辭職,肯定不會有遣散費,“如果公司說你要繼續錄用我,我也同意留下來”,那麼就只是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了, 並且沒有賠償問題。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你的新雇主根本不需要做任何買斷或其他措施,無非是更改原合同上的雇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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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有效,《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沒有什麼特別需要注意的,就是主題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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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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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的修改應該主要由甲方提出,當然合同應該經過談判和變更,但在實踐中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仲裁和訴訟之後才能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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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後,如果合同未到期,則無需變更合同,合同到期時,需要與公司簽訂新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4條規定,當事人未約定變更合同內容的,推定合同未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合同收購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新的公司實體將繼承原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之前簽訂的合同自然有效。 企業通過一定的程式和手段取得企業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的投資。
收購方一般可以現金或**完成收購,以獲得被收購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國際收購的結果是跨境參與、收購或合併。 從歷史上和現在來看,它一直是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之一。
收購一家公司的方式有很多種,如果公司股東發生變化,但公司仍然存在,公司不會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原樣履行,無償。
如果公司被收購並與其他公司合併,則勞動合同由合併後的公司執行,並且沒有補償。 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應重新訂立,但不得重新簽訂新合同,也不影響其有效性。
2、合同變更的三種形式。
1、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決定了其中一方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 有些合同是為一方的利益而制定的; 還有一些合同中,某些減損條款是專門為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商定的。 由於在正常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他們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合同訂立後,如果一方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善森可以變更合同。
2、雙方協商同意,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在進行談判時,意向的表達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否則,如果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清楚,則推定合同沒有變更。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 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在發生不可抗力,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
不可抗力必須是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才能證明合同的變更是合理的。 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仍能履行,則不能作為通過債務人的努力變更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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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時,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因此,如果公司在收購後重新簽訂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將繼續有效,不會受到影響,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取得後腦力勞動合同履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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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被收購、母公司被收購時,公司是否可以續簽勞動合同,母公司要求您重新簽訂合同,說明原勞動合同終止,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的解除, 並按照第四十六條第六項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您支付經濟補償。終止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後,您有權與母公司或收購公司簽訂合同。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續簽的簡單介紹。
2.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應立即具有約束力,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人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成為單位成員,從事某些型別的工作、職位或職位,並遵守內部勞動規則和雇主的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受僱勞動者的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 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於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一是勞動合同主體是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定資格的特定公民,沒有僱傭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簽訂後,主體具有行政從屬性質,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由於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購,就會存在勞動合同能否續簽的問題,其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選擇是雙向的, 所以在遇到這樣的問題時,你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一家更適合自己的公司。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此外,雇主不會允許雇員繼續工作,否則雇主將承擔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More
本協議不能簽署。 否則,您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如果用人單位因法律原因不能解除勞動關係,則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您可以依法要求經濟賠償。 賠償標準是遣散費的兩倍。 >>>More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More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公司故意拖延不簽勞動合同,員工應積極維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